安徽省委组织部:健全管理体系强化考核评价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作者:安徽省委组织部
    2008年以来,安徽省着眼于打造高素质的大学生村官队伍,不断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强化考核评价,注重结果运用,取得明显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健全管理体系,明确职责任务。一是健全管理体制。建立由组织、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省、市、县三级管理领导体系。省选聘联席会议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和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召集人。省、市、县三级都成立了选聘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了专门工作力量。二是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其它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制度。明确把教育培训、跟踪服务、结对帮扶、创业指导、关心关爱等作为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乡镇党委具体实施,县(市、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乡镇组织委员为具体责任人。三是细化管理办法。制定大学生村官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着力构建定期选聘、跟踪培养、创业扶持、管理考核、待遇保障、有序流动和合力推进等机制。并结合实际,出台了“4个办法、14项制度”,即: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办法,续聘、解聘工作办法,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和在村工作、考勤、培训、交流汇报等制度。

  二、加强管理监督,促进履职尽责。一是实施定岗定责。省委提出“加强组织、服务农民、促进和谐、历练人生”的选聘工作目标,并明确“6+1”岗位职责,其中,“6”是指规定性职责,包括宣传教育、事务管理、协助工作、参与决策、联系包片、加强组织等;“1”是指自选性职责。同时,要求大学生村官要争当“宣传员、助理员、服务员、战斗员、示范员”等“五大员”。各地还根据大学生村官所学专长及任职村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岗位职责,作为大学生村官年初承诺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省大学生村官共走访农户60多万户,形成有质量的调研报告8000份,为群众提供政策法规咨询12万多人次,为群众代理代办事项4万多件。二是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县(市、区)每季度一次、乡镇每月一次工作例会制度,对大学生村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定期督查。严格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纪律,明确要求聘期内乡镇机关和上级部门不得借用,特殊情况须经县(市、区)组织部门批准。全省开发建立了大学生村官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掌握大学生村官在岗、流动、培训、考核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各级选聘办采取随机走访、不定期电话查岗、检查村官日志、工作月报等形式,督促大学生村官每月在岗不少于22天。三是引导自我管理。制定“爱农爱民、融入融合、勤学勤思、坚持坚守、创业创新、自律自励”24字大学生村官行为规范,引导大学生村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成才。结合创先争优和基层组织建设年,开展“学沈浩、创先进、争优秀”活动和“优秀大学生村官标兵”、“十佳大学生村官”等评选表彰活动,选树了一大批干事创业典型,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气。通过开设“安徽大学生村官园地网”,创办电子刊物,组织报告团开展巡回报告,成立大学生村官协会(联谊会)、团支部,定期召开大学生村官座谈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相互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共同进步。

  三、严格考核评价,注重结果运用。一是完善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全面考核大学生村官的思想素质、工作作风、为民办事、遵守规定、清正廉洁和群众公认等,实施百分制量化评分。考核工作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共同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审核把关,确保考核工作突出工作实绩、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二是规范考核程序。日常考核一般通过调研走访、工作检查、了解关键时刻表现等形式进行。年度考核一般按照年度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查看、确定等次、结果公示、情况反馈等程序进行。聘期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以县(市、区)为单位召开聘期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全体人员会议,公布个人总结、年度考核结果、表彰奖励情况,以及担任村“两委”职务或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情况等,组织进行互评,最后由组织部门进行综合评定,并进行公示。三是突出结果运用。凡任期满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省选聘办及时颁发大学生村官证书,作为享受大学生村官优惠政策的凭证。凡考核优秀的大学生村官,在进入村“两委”、定向考录选调生、选拔乡镇领导干部、推荐荣誉表彰等方面优先。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聘期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也不再续聘。2008年至2011年,全省选聘的4014名大学生村官中,共有848名考核优秀或获得表彰的大学生村官进入村“两委”,占符合条件人数的50.2%,其中担任副职以上的占35%;23人通过公开选拔担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或副科级领导干部,83人当选为各级党代会代表,4人被评为全省优秀共产党员,116人直接聘用为县、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