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西 贵港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简章

来源:中国高校之窗 作者:
  为做好我市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教人〔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15年3月开始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554名中小学教师。其中:公开笔试面试招聘岗位531名,公开面试招聘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岗位23名。为确保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简章。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和资格条件。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年龄、身体和其他相应条件:
 
  1.18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下(1970年7月31日至1997年7月31日期间出生),女40周岁以下(1975年7月31日至1997年7月31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代课人员特设岗位。仅限于现贵港市辖区内户籍2002年9月4日前(即桂政办发〔2002〕137号文件发文前)经贵港市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具有教师资格且符合政策规定的、2015年7月31日止未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人员(含已被清退的代课人员)。
 
  3.免笔试直接面试考核招聘岗位,报考人员须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各岗位招聘条件,详见《2015年贵港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计划表》。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报考的人员。
 
  5.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职人员。
 
  6.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7.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8.代课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5年3月30日已达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人员。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和聘用的人员。
 
  上述情形所涉及的处罚处分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
 
  二、招聘的范围和对象
 
  (一)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报考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中师)学历的报考人员,应届毕业生限生源地必须为贵港市(含县市区)或2015年3月26日(含)招聘简章发布前常住户籍为贵港市(含县市区)的人员。
 
  (三)面向代课人员招聘的特设岗位,按代课人员户籍所在县市区报考,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备案的所在县市区报考。
 
  (四)市直、各县市区单列面向辖区驻军随军未就业家属招聘的专设岗位,必须是符合《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贵政发〔2015〕1号)规定的属地安置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交费、打印准考证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公告》执行。
 
  (二)报名时需要上传的材料
 
  所有报考人员必须上传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招聘岗位不要求具备的除外)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有关证件的扫描件(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未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也可报名参加考试,但必须保证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证书,否则招聘单位将取消聘用资格)。此外,属如下人员的还必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1.属中专(含中师)学历的,还必须上传提供户口簿(生源地为本市的应届毕业生,户口未转回本市的,需出具入学前转出地派出所证明)扫描件。
 
  2.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还必须上传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扫描件(凡是报名时间截止后辞职或报名时间截止后再由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出同意报考证明的,一律视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3.属国外、境外学历的,除学历学位证书扫面件外,还须上传国家有关机构认证的有效证明的扫描件。
 
  4.属驻军随军未就业家属的,还必须上传户口簿、随军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扫描件。
 
  (三)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以《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公告》为准。
 
  2.面向代课人员招聘特设岗位、面向辖区驻军随军未就业家属招聘专设岗位的报名人员统一在2015年4月10-12日携带与网上报名材料一致的原件复印件到招聘单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超过规定时间不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的,一律当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其余岗位的报名人员由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简章规定及设定的岗位资格条件,在网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对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3.符合加分条件的报名人员统一在2015年4月10-12日把加分依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递交到招聘单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验,超过规定时间递交的,一律无效,不再享受加分。资格审查截止后,对符合加分条件人员的资格和加分项目在贵港人事人才网(www.ggrsrc.com)公示2天,如有异议及时向招聘单位反映。
 
  4.招聘人员岗位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能少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岗位,确因需要在当年补缺的紧缺专业岗位,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报名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先报县市区人社部门汇总审核)报市人社部门核准。不同意调整开考比例取消招聘计划的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公告》处理。
 
  四、加分办法
 
  (一)代课人员报考专设岗位加分办法,按贵政办〔2008〕42号文件规定执行。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二)服务本市的“四项目”未入编人员(西部志愿者、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的考生加5分,服务满1周年的加3分,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或协议书和相关证书。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五、笔试及成绩查询
 
  (一)笔试面试招聘岗位(含面向代课人员招聘的特设岗位、面向符合贵港市随军家属安置条件招聘的特设岗位)全部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组织及笔试安排、成绩查询等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公告》执行。
 
  (二)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
 
  面向代课人员招聘的特设岗位、面向辖区驻军随军未就业家属招聘的专设岗位不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其余岗位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由市人社、教育部门统一划定,并在贵港人事人才网(www.ggrsrc.com)公布。
 
  六、招聘总成绩的计算办法
 
  (一)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考生(除面向代课人员招聘的特设岗位外)笔试成绩(含加分)不计入总成绩,面试成绩为总成绩。
 
  (二)面向代课人员招聘的特设岗位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与面试合格成绩权重按5:5比例确定,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成绩=(《教育学与教学法基础知识》分数+《教育心理学与德育工作基础知识》分数+加分分数)÷2。
 
  七、面试
 
  (一)面试人员的确定。根据笔试合格成绩(含加分)按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人选末位成绩出现并列的,一同进入面试。
 
  笔试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且已经核准开考的岗位,笔试后合格人员再减少,及笔试后岗位合格人员比例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实需要补充人员的,必须经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社部门)同意,报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才能进入面试程序。
 
  已确定进入面试的考生由市、县市区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通知参加面试考生。参加面试人员在面试前必须携带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原件到招聘单位核验,具体时间及要求以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三)面试方式
 
  中小学教师岗位招聘采用说课或试讲方式进行。
 
  (四)面试的组织实施
 
  1.各县市区的面试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同级人社、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导。
 
  2.市直学校教师岗位的面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市人社、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导。
 
  3.面试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60分为合格,未达60分者不能进入考核程序。
 
  4.面试考官的组成和资格。每考场面试考官由7人组成,其中主考官1人。面试考官必须由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组织面试部门建立具备考官资格的考官库,开考前再随机抽取考官、考场。
 
  5.面试实行验证和抽签制度。凡进入面试的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原件验证进入候考室,按编组抽签确定面试考场及顺序。
 
  6.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核准后当天张榜公布。
 
  八、考核
 
  (一)面向代课人员招聘的特设岗位,根据笔试、面试分数合格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招聘岗位核准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和加分的合计成绩的高分者进入考核,笔试和加分合计也相同的,按《教育学与教学法基础知识》科目成绩的高分者进入考核);其余岗位人员,根据面试分数合格人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招聘岗位核准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面试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和加分的合计成绩的高分者进入考核)。进入考核人员名单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在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布。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计划生育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考核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成员,考核后形成书面考核材料。
 
  (二)各招聘单位考核工作结束后,经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按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并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在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布。
 
  九、体检
 
  (一)市直、各县市区所属学校招聘的人员分别由市、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到具有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同级人社、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导。
 
  (二)体检标准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组织体检的部门对体检合格的考生名单进行公布。考生对体检鉴定不合格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1次,由组织体检的部门组织申请复查人员到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复检,并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
 
  十、公示和聘用
 
  (一)招聘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报有关部门,依据年度招聘计划核准。市直学校拟聘人员和县市区所属中小学拟聘人员报有关审批机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招聘单位须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加盖招聘单位公章。聘用到代课人员专设岗位的必须在该岗位至少任教或工作5年以上(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除外)。聘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中小学公开招聘的初任人员,在聘期间,享受在编人员待遇,具体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小学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实行试用期制度。聘用后的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和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有关规定按桂人社发〔2011〕155号文件执行。考试招聘工作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时间要求,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招聘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按桂人社发〔2011〕155号文件和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保证考试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其他
 
  (一)发出面试通知前,如有考生书面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可递补面试人选。发出面试通知后,除因参加面试人选资格证明材料核验不通过可递补面试人员外,如再有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或不按时参加面试的,不再递补面试人选,按实有人数进行面试。
 
  (三)因考生考核、体检等出现不合格或书面提出自愿放弃时,可从报考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四)下达聘用通知后,考生再提出自愿放弃或不按时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本次公开考试招聘不指定考试用书,不组织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