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 作者:佚名

    为推动大学生“村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锻炼成长,确保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根据中组部等12部门《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培养提高大学生“村官”思想政治素质和服务农村发展能力,通过组织推动、政策扶持、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营造大学生“村官”立足农村创业、带动农民致富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激发大学生“村官”干事创业活力、增强创业富民效果,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 支持范围
    2007年以来,由省、市、县(市、区)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合办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各类创业富民项目。

    三、 主要措施
    1. 指导优选项目。各地要组织经济、科技、农林等部门结合当地发展实际和大学生“村官”的实际情况,多渠道征集、认真筛选、编制一批适合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项目。有计划地安排大学生“村官”参加产学研对接活动,为大学生“村官”优先提供一批科技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织基层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家组,对大学生“村官”选择的创业富民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2. 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对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各类创业富民经济实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提供登记便利,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各地要安排专人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大学生“村官”创业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3. 加大资金扶持。设立省级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引导资金,通过奖励创业富民优秀大学生“村官”、给予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银行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发展。各市、县(市、区)要通过多种渠道设立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资金,资助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苏北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可将脱贫攻坚项目与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有效结合,真正带领贫困户致富。省和各地引导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并且适合当地农村发展要求的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合办的技改、创新、集聚发展等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4. 提供创业培训。构建全省大学生“村官”创业在线培训平台。各地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村官”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能力。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示范基地,组织有创业计划的大学生“村官”到基地体验创业经历、培养实践能力。有针对性地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大学生“村官”创业导师,采取“一对一”帮扶、村企挂钩、村校合作等形式,为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提供政策辅导、技术指导等服务。
    5. 帮助开拓市场。组织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合办的经济实体参加各种展销、交易、洽谈活动,积极构建大学生“村官”创业产品网上交易平台,开通网上产品展示、信息查询、网上交易等服务。
    6. 建设创业载体。各地要引导、支持和参与共建设施农业、休闲农业、养殖业等大学生“村官”农业示范性创业园,鼓励在相关工业集中(集聚)区内兴建大学生“村官”创业园。要十分重视大学生“村官”创业实体的建设工作,指导大学生“村官”运用新的理念和新的机制,建立符合现代经营要求的实体模式。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经贸委等部门结合全省现代农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考核评定一批省级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并给予创业园一定的经费支持。
    7. 表彰宣传先进。定期组织开展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先进个人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活动,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鼓励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良好氛围。

    四、 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合力。建立由组织、宣传、发改、经贸、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劳动、农林、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洋与渔业、扶贫、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统筹指导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高等院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为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富民提供科技服务。各县(市、区)要及时掌握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进展情况,做好考核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他们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变农村面貌多做工作、多办实事,促进大学生“村官”在基层改革发展实践中建功立业,成长成才。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省级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9月14日·苏财规〔2009〕3号)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管理,切实发挥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实施意见》(苏组通〔2009〕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严格程序、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支持对象为2007年以来,由省、市、县(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合办的各类创业富民项目。
    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采取以下方式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发展。
    (一) 帮助解决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资金困难,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首次银行贷款,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两年。
    (二) 定期开展省级创业富民优秀大学生“村官”评选表彰工作,对受表彰的优秀大学生“村官”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生产资金投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三) 鼓励各地各部门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资金,采取担保、贴息、补助等形式,帮扶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对扶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政策措施和资金落实到位的县(市、区),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专项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发展。

    第六条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银行贷款贴息,每年由各省辖市集中申请一次。申请贴息材料包括: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银行贷款合同(须明确用于申请贴息项目且贷款人为大学生“村官”本人)、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结息凭单、大学生“村官”聘用合同等材料复印件。申请贴息材料,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审核汇总,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贴息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创业富民引导资金贴息意见,报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七条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省级创业富民优秀大学生“村官”评选工作。采取各市推荐、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表彰人选,报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各市、县(市)组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省委组织部申请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专项补助。申请材料包括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项目情况统计、创业富民项目贷款余额等。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请,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专项补助安排意见,报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九条省财政厅根据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将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下达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由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支付大学生“村官”或相关金融机构等。

    第十条各市、县(市)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程序和要求申报项目,并加强对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各省辖市委组织部会同各省辖市财政局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市、县(市)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抽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提供申请材料,截留、挪用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经下拨的资金,并对所属县(市、区)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停止支持二年。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