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省南京市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通知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公布的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南京市各招录职位的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已确定。现就资格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工作主体
资格复审工作,市级机关由各招考单位负责;区级机关(含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招考单位所属市级主管机关负责。
二、资格复审对象及时间安排
在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各招录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工作自4月17日9:00起至4月30日17:00止。
报考监狱、戒毒所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简称警察),在面试前进行体检和体能测评。在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5: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人员,截止时间为4月21日17:00止。对体检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1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警察为体检体测合格人员)中按规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上公布。
三、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1、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定向、委培、联办的毕业生还必须提供定向、委培、联办单位及院校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考生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籍证明、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若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最迟在体检前必须提供)。
2、留学归国人员、赴台陆生(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大陆学生)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3、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4、监狱职位符合有关安置条件的报考人员除简章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夫妻分居两地的:还须提供在宁一方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夫妻分居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在宁一方配偶的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须由父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符合随军在宁安置条件的军人配偶:还须出具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同意随军的批复。
5、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
6、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须出具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
7、省、市统一组织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市、区县统一组织选派到村(社区)基层服务的人员,须出具所在区、县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证明。
8、提供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一致)。
上述证件和材料须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资格复审是公务员招录的重要环节,各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各招录单位必须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做到责任到人,严格标准,统一尺度,防止错审、误审、漏审,确保公平公正。
2、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如证件和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者,取消面试资格。考生因个人原因放弃资格复审,须提前书面告知招录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且未告知招录单位的,视为自动放弃,并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3、各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各招录单位要认真、及时做好递补人员审查,及时填写递补人员申报表并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市人社局公务员考录处审核。
4、各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各招录单位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应及时发放面试通知书,按规定收取面试费用100元并及时交市人事考试中心。
5、要及时做好来信来访的回复接待工作,关注考生、家长、社会及媒体的反应,按属地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和影响,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市人社局公务员考录处报告。
6、面试时间为5月9-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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