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时评:有偿家教立法争议还得从法律说起
据报道,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期准备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有偿家教的话题热度再次升温。就在不久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面向社会公布《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其中“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一度引人争议。
一个是禁止,一个是有条件放开,不同地方的立法态度并不一致,这似乎加大了有偿家教的争议性,而让共识更难达成。但是,这反而让我们更有必要思考如此问题:在有偿家教的问题上,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共识?在哪个层面达成共识?
反对有偿家教的观点不少,这些观点更多立足于师德与教学质量层面,进而将立法看做禁止有偿家教的利器,认为立法禁止很有必要。赞成有偿家教的观点虽然也有不少,但似乎很难找到一个大致统一的立足点,其中一些观点是以市场逻辑为依据,认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有需求就有供给,无可厚非;另有不少赞成的观点则认为,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法律没有理由干涉,这是基本的个人权利。
如果说争议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对争议的观察与分析,首先需要在一个最基本的层面上找到争议的焦点。具体到有偿家教的立法问题上,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并不在师德、教学质量乃至供需理论上,而应当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上。既然是对于立法禁止、放开抑或有条件放开而展开的争议——既然是对立法本身产生的争议,那么我们就不能绕开法律的基本价值与功能而寻求答案。
法律需要对权利、义务进行清晰地界定,而不可能成为简单达成某种社会愿望的工具。对师德、教学质量有再多渴求,也没有道理从法律上提出相应的要求。另一方面,既然供需乃市场逻辑,那就更没必要单独立法以表示允许。当然,供需的市场逻辑仍然没有回到这样一个问题: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有偿家教,是不是市场行为?
基于法律的层面来看有偿家教争议,其争议焦点自然只能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更具体来说,应当是教师有没有权利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工作外的有偿家教对教师的义务有无构成侵蚀?这是法律所能求解的,也可能是需要做出立法规定或者是对既有法律做出解释与完善的。
虽然,现有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工资水平向公务员看齐,但教师并未被纳入公务员范畴。现在有不少人认为教师应当“公务员化”,但是,这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将教师定位于“建立在有关学科基础之上的一种专门性强的社会职业”,教师应与政府部门通力合作,但并不隶属于国家公职部门。当然,这种定位,也是与我国现有的《教师法》相一致的。之所以不适合纳入公务员范畴,是因为教育有其自身的规律,而这种规律很难被国家公职部门的科层制运行规律所驾驭。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兼职活动,但这对教师来说恐怕不具约束力。那么,教师在工作之外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想必很难通过法律予以全面禁止,如果要禁止,也得首先对教师课余活动的性质做出明确解释。当然,这只是就法律层面而言的,至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否对教学质量、师德构成侵害,这还需要从教育自身进行求解——而有偿家教在立法层面之外的争议,似乎从未间断过,并非从今而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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