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1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新疆自治区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自治区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参照《自治区2008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党组〔2008〕21号)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聘条件
(1)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2)思想作风好,工作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3)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4)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应届毕业生中的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5)自愿到村工作;(6)身体健康;(7)年龄30周岁以下。选聘到少数民族聚居村任职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必须懂汉语言文字,汉族大学生要过基础"双语"关,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选聘资格。涉农急需专业的,同等条件优先选聘。
二、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生活补贴和津贴标准,按月发放;并参加养老社会保险、按当地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补贴或夏季高温补贴。
(二)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三)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发放安置费和交通工具购置补贴3000元。原则上按人均2000元/年标准安排工作经费。
(四)从2009年起,自治区每年拿出200个以上的乡镇公务员名额,重点招录在村任职两年以上的大学生。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主要面向具有农村等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
(五)自治区选聘的大学生在村任职满2年,报考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公务员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表现和考试成绩确定招录分数线;被县市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六)从2009年起,把具有2年以上农村等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选调生的重要来源。符合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按程序参加自治区选调生统一招考。
(七)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代为偿还。
(八)选聘到村任职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在村任职时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九)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津贴、养老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暖补贴(夏季高温补贴)、一次性安置费和交通工具购置补贴以及岗前培训经费等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据实核定。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经费由县市财政负担;一次性安置费和交通工具购置补贴由县市组织部门统筹安排,统一配置;采暖补贴和工作经费安排到村委会使用。
三、管理及服务
(一)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要制定行为准则,健全考核制度,强化工作纪律,建立业绩档案,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人事档案由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户口可落在任职的县市政府所在地,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
(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委组织部要向驻村大学生提供"热线电话",随时解决大学生下村后遇到的特殊问题。
(三)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选聘期为3年。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评优表彰。工作期满后,经县市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四)乡镇党委、政府要安排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村任职大学生的安全,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五)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六)建立健全乡镇党委领导与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定期谈心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加强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掌握做好农村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正确对待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增强扎根基层、服务农村、在艰苦环境中锻炼成长的信心。
(七)到村任职大学生的母校,要关心学生在村工作情况,在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扶贫开发部门要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所在的村,在扶贫项目上给予支持。
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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