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四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从客观上看,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从主观上看,是行为人在日常 生活上的故意实施的,蛤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刑法意交上的故意与过失。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种类:法定的、非法定的。法定的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它的有: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客观特征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方法。主观特征是:认识到不法地进行,意图保护合法权益。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客观性):A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只有对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打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锡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B应是针对人的不法侵害,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物,但其本意是给不法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来正当防卫。C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假想防卫可能成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性):A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以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进销存迫,待其着手后就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这时就认为其开始。B结束时间: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威胁之中。如被制服、丧失了力、中止、逃离等。财产性的既遂后还可以挽回的是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要负刑事责任。3、具有防卫意识(意识性):包括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和防卫意志(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防卫挑拨是故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故意犯罪但其中也可能有构成正当防卫的情节;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4、针对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目标):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一是针对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财产进行防卫。针对第三人的防卫分情况处理,构成故意或过失或意外事件。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程度):明显的、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可构成过失或间接故意。
四、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质上是:避免危险,保护较大的利益。客观上:如上概念。主观上:认识到合法的权益的危险,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客观性):A来源:大自然、动物、疾病、人的危害。B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假想避险是处理同假想防卫成为过失或意外事件。2、危险正在发生(时间性或紧迫性)。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本质):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4、具有避险意识(意志性):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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