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五
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特点:1、客观存在着不同的形态;2、只能出现在犯罪的过程中;3、停顿性不可逆转性;4、只存在直接故意的犯罪中。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1、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和中止形态;在实行阶段只能出现未遂、中止、既遂。2、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3、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阶段则具有连续性。4、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
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分则只规定了既遂的形态。总则中讨论预备、中止、未遂。
第二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款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 行为没有完成;二是预备行为完成但由于某原因未能着手。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预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示意没有。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 犯罪未得逞: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有时是有结果的。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有本质的区别:手段不能犯是未遂,迷信犯不成立犯罪。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的中止行为与中止形态的关系:中止行为是中止形态的决定原因;中止行为不是犯罪是刑法所鼓励的,而中止行为是犯罪的状态。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 :发生在犯罪过程中。2、中止的自动性:能达止的而不欲。产生的原因:悔悟、同情心、惧怕刑罚、争取宽大等。3、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主观上是一种意志的放弃;客观上还要有中止的行为。4、中止的有效性: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但可能发生其他结果。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这一章中只有中止是应当。酌定的情节又不同,预备是三种全有,未遂无免,中止无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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