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0年选聘大学生村官政策待遇

来源:湖北人事考试网 作者:佚名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任职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工作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外(西部地区人均每年1.5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1万元、东部地区人均每年5000元),省财政按人均每年5000元标准补贴,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2、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3、在村任职期间,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三项保险,费用(个人应缴部分除外)由县级财政承担。


  4、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选聘期满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中央或县级财政)代偿。


  5、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招考条件的,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6、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今后招考公务员、选调生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选聘到村任职且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县乡机关公务员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7、选聘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9、到贫困县等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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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湖北大学生村官报名考试政策公告


    2010年湖北省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2052名。原则上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分配计划见附表一),根据毕业生定向应聘和到岗情况,省委组织部以市(州)为单位统筹调剂,争取应聘尽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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