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题哪个说得有理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 作者:佚名
  (2002-3-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答案】A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违约损失的承担规则
  【详解】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效力只及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则不发生合同约定的效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乙公司因为第三人(运输公司)的原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又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第三人汽车运输公司的原因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当然,甲公司在承担了对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后,可以依据 其与运输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要求运输公司承担损失。



答案及解析:D本题考运输合同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损失由刘某过失引起,即不存在法条所列免责事由;而刘某乃运输公司工作人员,非合同当事人,运输公司应为其行为对外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