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疑难问题汇总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
作者:佚名
★ 宪法重要问题总结
投票选举的主持者:直接选举的是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的是人大主席团。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选举:任期届满2个月以前进行
全国人大的推迟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
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选举完成后的
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
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人选)
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
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
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
地方政府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
(注:批准设立机关一般是设立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区公所并非如此)
议案提案权:
全国人大:1、全国人大主席团;2、全国人大常委会;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委;6、最高院;7、最高检;8、1个代表团;9、30名以上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1、主席团;2、常委会;3、各专门委员会;4、本级人民政府;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6、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2、国务院;3、中央军委;4、最高院;5、最高检;6、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3、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省级、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5、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由于权限问题,不能完整的发出,现补充之.
人事决定权: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有: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国家主席、副主席;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只能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人员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投票选举的主持者:直接选举的是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的是人大主席团。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选举:任期届满2个月以前进行
全国人大的推迟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
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选举完成后的
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
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人选)
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
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
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
地方政府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
(注:批准设立机关一般是设立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区公所并非如此)
议案提案权:
全国人大:1、全国人大主席团;2、全国人大常委会;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委;6、最高院;7、最高检;8、1个代表团;9、30名以上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1、主席团;2、常委会;3、各专门委员会;4、本级人民政府;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6、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2、国务院;3、中央军委;4、最高院;5、最高检;6、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3、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省级、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5、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由于权限问题,不能完整的发出,现补充之.
人事决定权: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有: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国家主席、副主席;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只能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人员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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