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聘大学生村官为农村法制宣传员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 作者:刘文清 陈润利 黄亮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委党建办、市依法治市暨“法治株洲”创建办、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聘请大学生“村官”担任“农村法制宣传员”的工作意见》(株治市办发[2010]7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聘请大学生“村官”担任“农村法制宣传员”工作。4月20日,该市聘任大学生“村官”为“农村法制宣传员”启动仪式在株洲县雷打石镇神围村举行,全市195名大学生“村官”获聘为“农村法制宣传员”。据了解,此举在全省尚属首创,也标志着株洲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步入新的发展轨道。

  株洲市目前有大学生“村官”195人,分别担任村支书助理或村主任助理,他们虚心学习,发挥优势,扎实工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并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聘请大学生“村官”担任“农村法制宣传员”,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知识优势,弥补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人才短缺问题,壮大农村法制宣传员队伍,加大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力度,促进“法律进农村”和“民主法治村”创建等活动扎实有效开展,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参与农村基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聘任大学生“村官”这“农村法制宣传员”,就是要通过有效的工作机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大学生“村官”成为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骨干,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基层矛盾的化解人。

  “农村法制宣传员”担负着8项工作职责,即协助制定村普法规划和法制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配合县(市)区、乡(镇、街道)搞好各种法律咨询和“法律进乡村”等活动,并搞好登记;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做好村干部、党员、村民的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配合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依法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抓好“四议两公开”等制度的落实;负责和协助村领导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在工作中积极宣传法律知识,确保工作依法进行;负责了解村情民意及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定期报告并协助司法所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普法宣传的文字影像收集和归档、典型材料的编写和信息上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任务。

  株洲市还从管理指导、培训学习两个方面明确了“农村法制宣传员”工作制度。要求大学生“村官”担任“农村法制宣传员”的期限与其服务期限相同;“农村法制宣传员”在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区县每年组织1—2次大学生“村官”集中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大学生“村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素养和法制宣传业务水平,要积极为大学生“村官”提供法制辅导材料,对其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县(市)区要做好年度“农村法制宣传员”的考核、表彰工作,对普法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市委组织部、市委党建办、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要求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大学生“村官”担任“农村法制宣传员”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强化领导,明确任务;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使大学生“村官”能够处理好普法与其它工作的关系,做到普法工作和其他工作两不误,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及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积极为他们参加各种普法活动创造条件,对其组织的普法活动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培养树立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大力宣传大学生“村官”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充分调动他们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舆论环境,使大学生“村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事业中,经风雨、长见识、增才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