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大学生村官正常流动制度 5年选聘10万大学生村官

来源:新华社 作者:佚名
    近日,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意见》)。

  中央有关部门已决定,从2008年开始,连续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每年选聘2万名。选聘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原则上由省区市一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统一组织实施或省、市两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组织实施。同时,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自行选聘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村官”。

  《长效机制意见》规定,大学生“村官”是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大学生“村官”要进入公务员队伍,还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当前,社会上有些人以为当上大学生“村官”就进入了公务员队伍,这是一种误解。

  选聘条件

  中央有关部门规定,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此前已经选聘到村的大学生“村官”,本人自愿,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这次出台的《长效机制意见》强调,主要选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是中共党员或担任过学生干部的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确定的选聘条件和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等基本程序进行。

  生活补贴

  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中央财政补贴按照西部地区人均每年1.5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1万元、东部地区人均每年0.5万元的标准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中央财政给大学生“村官”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长效机制意见》提出,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支付。各地自行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所需工作、生活补贴费用由地方财政支付。

  期满出路

  《长效机制意见》提出,要建立大学生“村官”正常流动制度。一是鼓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干部。二是推荐大学生“村官”参加公务员考试。三是扶持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四是引导大学生“村官”另行择业。五是支持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