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廉租房
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民革中央提交的《关于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议》被定为1号提案,不但说明我国社会对加大福利性房屋建设的呼声越来越大,也说明相对于一般的政府转移支付,“资产型社会政策”(Asset-based social policy)在我国实现社会公平的工作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更说明我们党在今后将更加重视贯彻落实通过实物配租的“资产型社会政策”的形式转移公共资源至低收入者以起到多倍的杠杆效应来增加社会公平性的政策手段,真正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题。
但是,如何真正在实际工作中将这种“实物配租”形式的社会保障政策及相关措施落实好、贯彻好,始终是一个值得我们不断调查、研究和探讨的难题。
《新青年·权衡》报道称:“由于廉租房的入住资格人群、资金建设等问题的亟待完善,这一制度要走的路还将很远。”《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称:“在目前中国个人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如何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界定的问题?该花多少钱,该建多少房,该建多大房,该在何处建,该分给什么人,政府都要做到心中有数。从这一点上说,完善廉租房建设还任重道远。”
廉租房政策的实行,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资金筹措难、资格审查难、运营管理难。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廉租房不仅要政府大力投资建设,还需要各种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的加入,试点采用经营城市与BOT模式(Build、Operation、Transfer)相结合的手段,并直管公房产权转移收入,同时增收住房保障税。
另外,相应的法律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有关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法文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提到:“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八条又提到:“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5]12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也都只限于民法上的追诉原则。实际上,只依靠民法来进行规范和制约廉租房进入和退出行为,还存在诸多难题。尤其是对骗取廉租房的行为,只采用民法的追溯原则中“恢复原貌”的规定,一是不能对骗取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二是造成退出制度的实现工作难度加大,三是对欺骗行为不能有效制裁。
资产型社会政策要送达恰当主体,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几乎所有的转移支付都会遇到这种问题——这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防止骗取廉租房行为与防止贪污公共财物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利用此类政策渔利的性质与侵吞扶贫救济款等一样严重,须予严惩。
因此,是否有必要适当引入刑事问责机制,也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除此之外,在实际的基础工作中,最难以真切掌握和控制的就是资格审查的客观性和公平性。结合本地实际,后文拟对廉租房资格审查这一难题做重点阐述。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提到:“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主要是针对低收入家庭即低保家庭实行廉租房的登记和资格审查。拿笔坛社区来说,社区处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低保户共计624户,其中因失地、企业破产下岗的低保户数目较多。
在实际的工作中,将不可避免的遇到下列问题:
一、文本资料的局限性,造成初筛登记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⒈部分得到赔偿的失地农民,非常有“政策”直觉,只要有可能的,基本都是让亲戚举家迁移到开发区失地家庭所在地居住,在租住的房屋里住着儿子儿媳、兄弟姐妹等等,查其低保资料,其享受低保人口还不足其家庭居住人口的50%。这些家庭迁移来的非低保享受人口的实际住房情况往往不可知。
⒉下岗职工,尤其是纺机厂,情况又很特别。这里的下岗职工大部分都有原厂不成套住房的产权证,但这些住房有相当部分属于危房,这部分有产权证的居民基本都在外租住,部分家庭确实困难。
⒊还有部分情况特别恶劣的:部分得到赔偿的失地农民,并没有将所得赔偿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其他正当用途,调查中确实无房,但其日常生活消费却似乎不符合其“低保”身份;还部分低保户本身就存在“历史遗留问题”。
二、入户调查工作人员对当地居民住房真实情况了解程度的有限性,造成重点调查结果的不可靠。
调查工作人员虽大部分是本地人员,但还不能完全了解每一户居民的情况,因此在入户调查时,需要当地村民(多是小组长)带领到各个家庭调查。这些村民或小组长,往往碍于邻里乡亲的关系,不会带领调查人员查看到真实的住房情况,而往往只是让调查人员看到荒废旧房或并不日常居住的住房,使入户调查所得信息失去了可靠性。
三、工作人员数量和质量的有限性,增加了调查工作的难度、降低了调查工作的可靠性。
笔坛社区要在短期内完成对624户低保户的资料登记造册、电子文档建立、重点对象筛选、入户调查及其资料造册与电子文档录入,其工作量是十分庞大的。仅是资料登记一项工作,就花掉了4个工作人员7个工作日的时间。时间短而信息量庞大的登记工作造成工作人员疲倦的工作状态,使其工作结果不能保持高度精确和高度可靠。在将登记资料建立电子文档的过程中,我们不止一次的发现了登记错误,比如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户主姓名书写错误、住房类型分类错误等等。另外,由于历史资料的不准确性,也给此次登记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比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的录入错误就增加了本次电子文档的校对难度。
四、低保居民的公民素质偏低,大大增加了登记调查的工作难度。
除了前面提到的部分情况外,还存在一些造成登记调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的原因。
⒈文化原因。
部分低保户又是文盲,不能签字也不没有私章。依靠他人代签,造成登记资料在法律上不规范;中青年低保户外出不归,托付他人代为登记,也造成了类似资料不全,信息不可靠等问题;提供的法律文书不规范,甚至造假;也有以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为手段的。
⒉资料原因。
部分低保户不能提供详实的资料数据,如租、借住房屋的真实面积,依靠估算,也有隐瞒真实情况,造假、谎报数据的,例如某居民提供的租房协议出租方(甲方)和承租方(乙方)签名(或手印)为同一人所签,又如协议只一式一份等等情况。
⒊其他原因。
如当初租住房屋只达成口头协议,提供不了租房协议书,因而为了提供书面协议,制作假协议。有的假协议制作十分粗糙,其口头称当初租房时为130元/月,而其提交的协议书上所填写金额却为250元/月,年份为2001年。
可见,廉租房政策的贯彻落实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不单是需要党和国家在政策法规上大力支持和不断完善进步,不单是需要社会各届有识之士热心参与和鼎力支持,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文化修养、不要图小利而损大益,相信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一定会秉承公正公平公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将廉租房政策真正贯彻落实,让公共资源起到最大的作用,去改善我们那些住房真正困难的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的目标迈出坚定而坚实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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