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北基层招录干警报名考试公告

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作者:佚名

为加强政法干警队伍建设,决定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部队退役士兵和服务基层项目等人员中,为我省基层政法机关公开招录培养1156名干警。
 
    一、招录培养方式
 
    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三类,学制两年。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教育模式,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本科学历起点第二学士学位的教育模式,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学习,一年的实践教学,按照国家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定向到县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择优录取。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毕业后到入学时定向的基层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研究生层次的满5年以上、本科层次的满7年以上、专科层次的满9年以上)后方可交流。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对口省直政法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户口和档案迁入学校。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公布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二、招录计划
 
    招录1156名,职位全部为县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及少数省属监狱,其中:法院系统41名(法律硕士8名、法学二学位33名),检察系统58名(全部为法律硕士),公安系统900名(二学位100名,专科800名),司法行政系统157名(专升本34名、专科123名)。
 
    三、招录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含2009年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5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非公务员身份的退役士兵;
    3、2010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两年以上、表现优秀、考核称职、并经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大学生村官”等。
    (二)招录基本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三)招录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
    (四)符合招录培养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每人只能报考一个系统的一个职位。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分别负责在网上对本系统报考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报名网址: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 。
    报名时间:7月3日12:00至7月8日12:00。
    (考生必须在7月8日12:00前完成网上报名相关操作,并保存报名信息,否则报名信息无效。)
    缴费时间:7月3日12:00至7月8日23:00。
    《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完成网上缴费确认的,请在7月27日9:00至7月29日17:00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的基本程序:
    ①报名者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点击进入2010年河北省招录培养干警考试报名入口,认真阅读《2010年河北省招录培养干警网上报名须知》。
    ②报名者提交、上传本人的相关信息及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1-2厘米,高度2-3厘米,30kb以下)。
    报名者信息提交成功后,将会获得由系统提供的一个报名序号,该序号是考生再次登录的重要验证信息,请务必牢记。若忘记报名序号,按如下操作找回:进入原报名系统,点击“查询修改”进入登录页面,再点击页面下方的“找回报名序号”,按要求填写验证信息。
    报名者上传照片后,信息方能进入待审核状态,可随时登录该网站查询审查结果。
    网上报名系统向报名者提供职位报名数据查询功能,报名者可随时查询相关职位的报名情况。
    ③各招考干警的政法部门对报名者上传的相关信息及照片质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网上交费流程。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用人部门说明理由。
    报名者提交的相关信息一经审查通过则不可以再更改;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可通过点击“信息维护”修改填报信息。
    ④网上缴费。笔试报名考务费: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务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报考专科层次、本科层次(二学位、专升本)的50元,报考法律硕士层次的100元。资格审查通过的报名者交费前,需要准备好一张工商银行卡(可以使用他人银行卡),但必须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在工商银行办理,并办理随机口令卡或U盾等验证措施中的任何一种)、注册个人网上银行。
    报名者原则上须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且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须在通过网上资格审查2日内,持高校毕业证、应征入伍及退役的相关证件资料,到所报考职位的省政法主管部门进行加分条件审核。
    网上报名者严格实行自律机制,即:对在网上提交的专业、学位、毕业院校、工作经历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须与原始有效证件和材料相一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录资格。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城镇家庭报名者、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名者,先进行网上缴费,在笔试结束的当日下午19:30前,可直接到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录聘考试处(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172号),凭家庭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家庭所在县(市)扶贫部门开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审核并办理减免考试报名考务费用的退费手续。
 
    五、笔试及证件审核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7月31日上午,9 :00—11:00 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满分为100分;7月31日下午,14:00一16:30 进行《申论》考试,满分为100分。
    (二)教育入学考试。8月1日上午,9:00 — 11:30 ,报考专科层次(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的考生进行《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满分为150分;报考本科层次(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进行《民法学》考试,满分为150分;9:00 — 12:00,报考法律硕士层次的考生进行《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考试,满分为150分。8月1日下午,14:00 – 17:00 ,报考法律硕士层次的考生进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满分为150分。
    具体考点和有关要求查看《笔试准考证》。笔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考试范围参考中组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教育部编写的《考试大纲》。
    (三)笔试成绩合成、确定笔试总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总成绩的合成办法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加分成绩]÷[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根据考试总体情况确定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
    (四)确定公安机关证件审核,身高、视力、体重初测,体能测评人员。根据笔试总成绩,分职位按不高于5:1的比例确定公安机关证件审核,身高、视力、体重初测,体能测评人员,比例内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都进入。
    (五)确定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系统拟进入面试证件审核人员。根据笔试总成绩,分职位按不高于3:1的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证件审核人员,比例内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都进入证件审核。
    8月25日前,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公布笔试总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公安机关证件审核,身高、视力、体重初测,体能测评人员及注意事项;公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系统拟进入面试证件审核人员。
    (六)证件审核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按照职位条件要求能够证明自己资格条件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退伍证、立功材料等。报考“招录基层服务志愿者”职位的考生,还须出具省以上相应项目管理机构颁发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件,“大学生村官”还须出具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推荐资料。未就业的毕业生还须提供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或人才市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面试。填报情况不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对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责任。
    (七)公安机关证件审核,身高、视力、体重初测,体能测评。8月27日—8月30日,省公安厅组织证件审核,身高、视力、体重初测,体能测评工作。首先进行身高、视力、体重初测,合格的进行证件审核,证件审核合格的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共分四个项目,每项满分100分,总分满分共400分。男子组分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子组分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体能测评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分职位按不高于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比例内末位体能测评成绩并列的都进入面试。
    (八)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系统证件审核。8月28—8月29日,拟进入面试考生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报考职位的省政法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合格的准予参加面试。
 
    六、面试
 
    9月5日进行面试。进入面试的考生在9月2日9:00至4日17:00,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面试通知单》。
    (一)面试的方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按照公务员招录面试的有关规定进行。面试采取“体操打分法”,即对各位考官的打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其余分数的平均分为考生的面试成绩。面试满分为100分。
    (二)面试有关要求。报考同一个职位的考生一般分在同组、同场。每半天进行一场。个别招录人数较多无法分在同组、同场的职位,采取蛇型分组法合理分组、分配招录名额。每场面试前,每组考生抽签决定面试顺序。面试时考生只报自己的组别和抽签号,不得报姓名。考生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返回面试室和候考室,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对于违反面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或面试成绩,考生抽签时仍未到候考室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拟定推荐复试及体检、考察考生名单
 
    (一)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合成。考生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考生综合成绩 = 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二)拟定推荐复试及体检、考察人员的方法。根据录用计划和考生综合成绩,对报考法律硕士层次的考生,分职位按2:1的比例确定进入复试人员;对其他层次的考生,分职位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比例内末位考生综合成绩如出现并列超出比例时,按以下顺序确定进入以上程序考生名单:报考民族自治县政法机关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或配偶,学历(学位)较高者,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曾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奖励且受奖级别较高者。如果以上条件均相同,都进入体检;如果体检均合格,都进入考察。
    (三)公布考试综合成绩、体检考察人员等。9月8日前,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公布考试综合成绩、研究生层次考生推荐复试、进入体检考察人员、体检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四)复试。相关院校对报考法律硕士层次的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进行考察。
 
    八、体检、考察
 
    9月10日早7:00,参加体检人员持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空腹到指定地点集合。参加复试的研究生层次考生同时参加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察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九、审查、公示、录取审批
 
    对于考察合格的进行档案材料等审查,审查合格的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凡报考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证件审核、面试、体检、考察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发现报考者填报情况不实,不符合招录条件的,取消考录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十、发放录取通知书、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对口省直政法部门签订由省委政法委制定的定向培养协议书,考生、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对口省直政法部门各持一份。
 
    如果时间等有变化,另行通知。请及时登陆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查看!
    具体事宜可咨询省有关政法招录部门。
 
附:2010年各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干警计划、条件、职位表
附件一:法院系统计划和具体职位条件
附件二:检察院系统计划和具体职位条件
附件三:公安系统计划和具体职位条件
附件四:司法行政系统计划和具体职位条件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