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李庚日记:做好小事让群众更满意
李庚,1988年出生,一位来自内蒙古赤峰的秀美姑娘。2011年8月,这位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和经济学双学位的高材生,报名竞聘了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邓院村大学生村官,后任代理村委会主任、党总支副书记。2012年当选为扬州市人大代表。
2011年10月15日
我们村开展一站式的便民服务,也有几个年轻人,但是村民来时很少主动打招呼,人家询问相关问题时,头总埋在电脑里。我就从自己做起,用微笑和耐心接待每一个来访者,我相信微笑是最有感染力的语言,一来二去,村民熟悉了我,身边的伙伴也和群众熟起来了。“您好,再见”之类简单的礼仪,让我们和群众的心贴得更近了。村民有起早习惯,来村里办事时,总有工作人员还未到班,常会耽误村民的事情,也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我带头起早来,伙伴们也不好意思来晚了,连个别常来晚些的伙伴也早早来了。我问:“今天怎么来这么早啊?”他笑着对我说:“你宿舍离村这么远还能来这么早,我们没有理由迟到了。”
虽然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但被大家学着做,也让群众满意,心里真的蛮开心的。
2011年12月14日
在农村工作并没有轰轰烈烈的大事,有的只是再平凡不过的小事,村民登记、发放低保、整理资料等等,这些事看起来很具体、很琐碎,但实际上关系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一个数字错了,一个名字不对,也许在我们眼中是小事,但在村民那里却是大事。
有一天和我们村的通讯员聊天,他跟我说:“我干通讯工作二十几年了,村里的所有人我都认识,村里的各种声音我都能听得到。他们对你评价都很好,说新来的大学生村官不错,不愧是名校出身的。”第二天的党员大会全票通过了我的入党转正申请,通讯员骄傲地和我说:“看,我说的没错吧?”虽然是几句简单的话,但我的心里却暖暖的。我觉得,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所谓成功,不是别的,是群众首肯的眼神和满意的笑声。正所谓“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口碑”。
2012年2月10日
有一次,和任书记一起参加合同的协商,合同上写的是“如果因单方原因导致合同中止,应提前三个月告知。”而当时的情况是合同期已届满,属于合同的终止,但对方仍想继续签订合同而纠缠于这个条文,坚持强调我村并没有履行提前三个月告知的义务。当时我就指出了这个问题,合同的“中止”和“终止”虽然读音相同,但是在法律上涵义是完全不同的。对方没话说了。虽然是一个小小的法律问题,但却及时打消了我方的顾虑。对我而言,虽然是件小事,但是学到的知识得到了有效的运用,心里真的挺开心的。
农村是最基层的地方,也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检验地,群众发出的一些对法律的考问值得我们思考。有一次,展队长把一份调解协议拿给我看,事情是围绕民间借贷展开,内容也很简单,一户人家欠另一户人家钱,但迫于生活压力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将钱全部还清,通过邓院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如果发生征地,征地款要拿来优先偿还。现在问题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征地行为发生了,但另一方不愿意还钱了,展队长的想法很简单,当时是通过村调解的,现在村里在分配征地款时直接将征地款扣下,偿还债权人就行了,他问我村里有没有这个权力这样做。
根据法律,我回答说,村里无权这样做。当时他有点恼火,说当时是因为信任村里能解决好此事,才同意进行调解,现在又告诉不能帮助催款了,这不是欺骗吗?现在如果再去法院起诉,从时间和成本上,根本不划算。
虽然是农村的一件小事,一个小纠纷,但是却触碰到了人民调解的一个软肋——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很多业界的专家和学者在讨论,至少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官方的回答。但在农村,我们要解决实际问题,单纯地和百姓讲法律,讲调解协议的效力,他们不愿意听,也不会听,百姓只想解决最实际的问题。
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如何处理此类事情,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同时又能让百姓满意是值得思考的。就目前而言,最好的办法就是村里出面耐心和另一方谈,督促他还款。
通过这件事,一方面让我开始关注人民调解的相关问题,另一方面,我也领悟到,在农村,和群众打交道,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措词和态度。
(本报记者沈建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