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的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同时兼任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管理员。
第四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的岗位职责主要是:
(一)协助做好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
(三)协助做好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社会保障等服务工作。
(四)协助做好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和文字综合等工作。
(五)负责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和设备、网络维护等工作,协助做好科技普及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六) 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五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按选调生对待。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与选聘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2年。聘用期满后,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编制出现空缺时,择优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当年未被录用(聘用)的,可继续留村聘用。
第六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按月发放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责拨付,每年每人1.3万元,并一次性发放安置费2000元,主要用于工作、生活补助和缴纳保险等相关费用。选聘到延边地区任职的,增发生活补助费,每年每人5000元。
第七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按乡镇新录用公务员标准办理医疗保险,同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第九条 聘用期满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研究生入学后不再享受选调生待遇。
第十条 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再试用。
第十一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迁到选聘工作地区的市州或迁回原籍市州。
第十二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第十三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的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或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选调生)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可以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第四章 教育培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要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对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进行教育培训,重点讲解“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介绍当地新农村建设情况,传授开展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与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定期谈心谈话,及时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取得的成绩给予表扬和鼓励,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帮助他们健康成长。要对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逐人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责任人,有针对性地加强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培训,做好传帮带。
第十七条 根据选聘高校毕业(选调生)的专业特长,结合所在村的实际,在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指导,为他们干事创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第十八条 积极做好在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对在村工作1年以上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培养力度,及时吸收他们加入党组织。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对选聘高校毕业生(选调生)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聘用期满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与乡镇党委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重点了解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的工作、学习情况,以及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情况,对其发展潜力进行科学评价。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作为对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使用、奖惩、续聘、解聘以及确定能否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选调生)日常管理制度。省、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要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跟踪培养和管理,实现选聘高校毕业生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后,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可解除聘用合同,取消选调生资格: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2年基本称职的,以及聘用期满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安心基层工作、群众反映较差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六)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言论的;
(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九)滥用权力,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
(十)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一)无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把选聘高校毕业生(选调生)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队伍特别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制度。组织部门作为选聘高校毕业生(选调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建立与教育、财政、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及时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选聘高校毕业生(选调生)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省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及选聘、派遣、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州党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检查培养锻炼措施和选拔使用情况的落实,认真做好上下沟通协调工作;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逐人制定培养锻炼措施,抓好选聘高校毕业生的考核、日常管理和服务,认真做好聘任合同签订、工资审核发放、人事档案管理、户籍管理等工作,定期向上级党委组织部汇报选聘高校毕业生的锻炼成长情况,提出调整使用意见;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负责直接管理,安排具体工作,解决实际困难,为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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