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大学发假文凭律师志愿帮大学生村官维权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杨安平

曾经的“明星”大学生村官刘娅丽,在顺利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即将成为选调生开始人生新起点的当口,却因为所持洛阳师范学院大专、本科毕业证书被认证为“假文凭”而“功败垂成”,甚至连她本来的大学生村官职务也不得不辞去。

  刘娅丽的遭遇被中国青年网披露后(见中国青年网9月21日报道《16年后才知拿的是“假学历”, 优秀大学生村官无奈请辞》),迅速受到网民的广泛关注,引发热烈讨论。新华网、东南网、新民网分别刊登了题为《洛阳“明星”大学生村官的公务员之路不该被“假文凭”堵住》《莫让学历成为选调生的“拦路虎”》《谁来为正规大学的“野鸡文凭”埋单?》等评论文章。

  随着自己的大专、本科学历被宣布无效,用八年青春换来的文凭真的变成了分文不值的两张纸。已过而立之年,已为人母的她,唯一能拿来说事儿的只剩下自己的初中文凭,然而,初中文凭在今天能算个啥?“以后你打算怎么办啊?”当记者问起她这个问题的时候,她沉默了许久,只留下一句“我也不知道”。

  在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今天,法律能为刘娅丽的权益提供怎样的保护?带着这一疑问,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也是北京某高校法学院教师的李刚。李刚多年来一直关注大学生村官的发展,当听说刘娅丽的“遭遇”之后,惊讶之余,脱口而出的第一句话是“她的故事令人心碎”,表示愿意在法律方面给予她全力支持。

  正规大学怎能发“野鸡文凭”?

  记者:刘娅丽的悲剧祸起1999年洛阳市有关部门决定让洛阳师范学院(当时名洛阳师专)在参加当年洛阳市中招未被录取的初中生中扩招五年制师资大专生,毕业后颁发洛阳师专大专文凭。按照该政策,刘娅丽入读该校大专,大专毕业后在该校“专升本”,顺利取得本科毕业证,并开始了大学生村官生涯。由于她业绩突出,还多次受到省、市、区表彰。今年她本来已经顺利通过了选调生考试,原本可以开始人生新征程的她,却意外地被学历认证机构认定其大专学历为假学历,并以专科学历系伪造为由认定其本科学历也无效。

  网友说“洛阳师范学院这是正规大学发‘野鸡文凭’”,您怎么看?

  李刚:正规大学怎能发野鸡文凭,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高等院校有文化传承的职能,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之一就是诚实守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诚信。诚实信用原则也是重要的法律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都有所体现。严谨的作风、一丝不苟的态度是高校教师和学生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在高校发生这样的事情令人费解。

  另外,洛阳师范学院在明知不具备“专升本”条件的情况下,为什么录取她为本科生?我不知道当时学校的有关工作人员是疏忽还是故意,但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对于这件事情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可以肯定的。

  “创新”不能于法无据!

  记者:那么,洛阳市有关部门批准洛阳师院“扩招”,在法律上有没有问题?另外,是否有权规定“在洛阳市范围内承认学历”?

  李刚:我先从后面的问题讲起。所谓“在洛阳市范围内承认学历”其实指的是“内部文凭”,也有人戏称其为“内部粮票”。“内部文凭”并非法律概念,也从来没得到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可,仅仅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而已。从客观上讲,“内部文凭”在改革开放初期是一种确实出现过的现象。当时,学历开始受到重视,干部或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提拔、任用、录用都要满足学历要求。从另一方面讲,高等教育在当时还处在精英教育阶段,能考上大学的可谓凤毛麟角,洛阳纸贵,大学毕业生“供不应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内部粮票”应运而生了,有些部门或者单位通过委托高校搞培训,或者自行举办所谓的“大专班”来提高本单位员工的“学历”水平,只要“毕业生”在本系统内部工作,就视同具有相应的学历。从本质上讲,这种“内部粮票”其实就是个培训班,属于非学历教育的范畴。《高等教育法》把教育分成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且鼓励终生学习。办培训班,鼓励成员不断学习无疑是正确的,但什么事情都有个度,《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非学历教育只能颁发结业证书。

  洛阳市有关部门在1999年做出的所谓“扩招”决定,与上述背景不无关系。从我得到的有关文件来看,洛阳市有关部门作出这项决定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边缘地区、贫困地区”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本来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具体做法上过头了,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根本问题出在法律依据上。

  在这里,我先谈一谈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这个问题十分重要。民法上讲只要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允许的,自由或者自愿成为民法的灵魂。然而,从行政法的意义上说,其基本价值取向与民法相比却是截然相反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相比,行政机关无疑是强势一方。所以,为了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的权益,必须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限制。简单地讲,就是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一言以蔽之,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合法。

  就本起事件而言,据悉洛阳市有关部门在1999年的一份文件中,明确提出“扩招五年制师资大专生”,招生对象是“参加1999年市中招考试未被录取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并规定“扩招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洛阳师专大专文凭”。五年后,这批学生真的该“毕业”了,同样是上述有关部门再次发文,再次规定向学生颁发“洛阳师范学院印制的大专文凭。” 什么叫扩招?扩招就是扩大招生计划的招生额度,扩招进来的学生与按原计划招进来的学生在身份上没有任何区别。扩招的决定权是有明文规定的,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程序,不是谁想扩招就能扩招。洛阳市有关方面除对“扩招”的理解有误外,其他上述说法均属于“创新”范畴,关于从初中应届落榜生招录、五年制大专生、印制洛阳师专大专文凭等说法和做法,我不知道其法律依据何在,至少我没看到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到法律依据。我一再强调,衡量行政权合法行使的依据就是有无上位法的明确授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非学历教育只能颁发结业证书。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从程序上是否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虽然文件中要求学校与考生签订合同,但相关待遇和“在洛阳市范围内承认学历”等重要信息是否让考生及家长知悉,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永远是弱者,不应当苛求相对人“应当知道”的事实状态。在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中,举证责任是由行政机关承担的。

  应当认可刘娅丽的本科学历!

  记者:学历认证有什么法律问题吗?

  李刚:有啊!学历认证以前一个学历涉嫌造假为由,进而否认后一个学历,这点似乎从逻辑上讲是成立的,但是如果从法理上推敲恐怕就有问题了。还是开头我所反复强调的依据问题,法律思维有别于常人思维的根本点,在于不能只从逻辑、常理推导出应然的结论,而是必须看结论的得出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法律依据问题,认证机构负有告知义务,告知什么呢?就是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是依照哪条法律或法规做出的决定,而这恰恰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记者:如果学历认证机构把相关规定拿出来,是不是刘娅丽就必须接受这个现实了呢?


李刚:不是的,“有权利必有救济”,法律为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权利的实现设计了很完善的救济措施。你关心的问题我也注意到了,教育部在2005年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应该说是与本起事件关系最为密切。内容是“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对于该项规定,我个人的看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真实含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本人,或者家长存在主观方面的故意,例如故意造假,考试作弊,请枪手替考,与招生人员相互勾结等,如果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应该适用这一条。二是法规的溯及力问题,该《规定》是在2005年颁布的,而刘娅丽是在2004年毕业的。三是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位阶相对较低,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诉讼法》都有相应的审查机制。

  记者:你认为刘娅丽的本科学历应当得到承认?

  李刚:我个人认为应当认可刘娅丽的本科学历。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理由,过错是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刘娅丽有过错吗?没有证据证明她有吧,那她就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甚至可以说她是无辜的,是很委屈的,她完全是个受害者,凭什么让受害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个理由,法治,或者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是公平和正义,明明不是她的错误,为什么却要让她来承担不利后果呢? 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吗?

  第三个理由,《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我个人理解,这条法律规定的实质是只要达到了所在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就应当发给学生毕业证书,也就是说如果学生学完了学校要求的全部课程且考试合格,就应该颁发毕业证书。在本起事件当中,连洛阳师院都认为刘娅丽确实完成了教学计划要求,学业成绩全都合格,具备了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的条件。衡量学生能否获得本科学历的标准是什么?是水平,学生达到了相应的水平就应当给人家学历。如果说刘娅丽大专学历有问题,可是她却达到了要求更高的本科学业水平。而且,从刘娅丽成为“明星”大学生村官的经历来看,她不但合格,而且是很合格。如果不认可她的本科学历,那么她的学历只能是初中,这与她的实际水平相符吗?对于具体法律规范的运用,首先要弄清其本质,要从立法的本意去理解,要从法律的整体去分析某一具体条文的含义,机械地引用某一个法律条文并不是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

  记者:据刘娅丽讲,现在洛阳市有关方面对于“在洛阳市范围内承认学历”也是含糊其辞的,因为她报考的职位就在洛阳市,如果承认学历,那她就能被录用,但事实上她因为学历问题没有被录用,对此您怎么看?

  李刚:洛阳市关于扩招“五年制大专生”的相关文件撤销了吗?如果认为洛阳市的这个文件是错误的,那应该依照程序来撤销。如果没有撤销,那还是有效力的,不能说不认就不认了,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态度是不妥的。法律很讲究程序,程序合法也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理念,没有撤销的文件,既使存在错误,也依然是有效的。

  若诉之依法,当如何操作?

  记者:你认为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应当怎样解决这个事情呢?

  李刚:这件事情比较罕见,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从解决问题的目的角度来看,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责任追究问题,我国建立了比较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如何追责有相应的制度,有关部门可以依照职权启动相应的程序。第二类是权利救济问题,这个问题远比前一个问题复杂,既涉及到实体法的问题,也涉及到程序法的问题。其实,最简单的方法是有关方面依照职权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记者:刘娅丽这个事如果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应该怎么操作?

  李刚:这个是我比较纠结的。一是牵扯的相关部门比较多,法律上叫做诉讼主体,如何确定被告,谁是第三人,都是需要斟酌的。二是几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可能涉及几个不同的诉。三是如何实现诉的目的,对责任人的处罚是必须的,对刘娅丽的赔偿是理所当然的,但这不是刘娅丽和社会所最终期望的,更重要的是刘娅丽的这个学历有效还是没效的问题。

  记者:如果涉及到诉讼,洛阳师范学院是个什么角色?

  李刚:洛阳师范学院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本起事件中,是以执行者的面目出现的,在确定诉讼主体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个因素。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问题属于前者,在本起事件中因为学校代表有关方面颁发国家认可的学历文凭,是一种行政行为,学校是授权性组织,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而引发的诉讼是行政诉讼。

  记者:你认为这件事情有典型意义吗?

  李刚:我觉得这件事情非常具有典型意义。对刘娅丽来讲,这个事情的结果关系到她的一生。对法律界来讲,是一个典型案例,有利于推进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也会对日后发生的近似案例起到示范作用。我国也发生过一些学生与学校之间因为授予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纠纷,这些案例从网上都能查得到。但这些案例都是发生在合法取得学籍的情况下,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我认为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彰显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必须彰显对生命的尊重。法治社会还必须严格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在法律面前谁都不能任性。通过对这起事件的正确处理,修补被损害的公民权利,达到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建立科学法律思维的效果,可谓坏事变好事。让我们期待吧!


事件回顾点击这里:http://www.54cunguan.net/hn/dongtai/2015/1013/47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