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选聘大学生村官政策待遇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 作者:佚名

  
    1、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市、区)组织部门管理。


  2、选聘人员聘用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支付,县(市、区)委组织部协调财政部门统一按月发放。


  3、自治区财政为选聘到村任职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安置费,对于到村任职后未满一年而离开的人员,将安置费从其工作、生活补贴中扣除,发放给替补人员。


  4、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5、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区属院校学生的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6、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按照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7、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报考自治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任职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任职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8分。


  8、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9、选聘到村任职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区内院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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