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选聘大学生村官有关待遇政策保障细则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 作者:佚名

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有关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年轻干部到基层去、到艰苦地方去经受锻炼、增长才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现就2008年本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有关待遇保障政策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落实部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市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以本科毕业生任科员职务、级别工资二十五级2档为例,月工资3750元,年工资收入为45760元;扣除三金(4950元/年)和个税(1200元/年)后,每年为:39610元。

    本市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分为日常工作、生活补贴和政府奖励二部分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即:(1)每月发放2000元日常补贴,12个月为24000元;(2)政府奖励每年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21760元。具体是:45760—24000=21760元。 

对本市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本市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政府奖励和一次性安置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具体参照“三支一扶”的相关比例。

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五险,单位按个人基数的37%缴纳(基数为每月3750元),每人16650元/年;个人按本人基数的ll%由单位代扣代缴,每人4950元/年(每月从补贴中扣412.5元)。社会保险费单位支出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具体参照“三支一扶"的相关比例。

(2)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落实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科教工作党委)

原则上按照中组部即将下发的,《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3)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落实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在村任职2年后经乡镇党委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在年龄上、学历上、户籍上等方面放宽报名条件,并适当考虑加分。也可专门面向他们组织公务员招考,区县及以下机关公务员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4)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落实部门:市教委)

    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  (中青联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若优惠于此则参照高校政策,不重复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落实部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上述要求予以落实。

(6)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落实部门:市教委、市人事局)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符合进沪户籍人员条件的(即通过打分达到进上海户口标准),可以办理进沪户籍手续;暂不符合进沪户籍人员条件的,在其到村任职期间可办理上海市人才居住证。

 

 主题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待遇保障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年10月7日印发

      (共印5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