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需要平等的法律地位
我国推行大学生村官计划,不仅仅是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问题,更重要的是提升农村人口质量,改变农村干部队伍文化结构,提升农村人口综合素质的伟大战略创举。国家还要在5年内继续选派10万名大学生村官加强农村基层工作。与此同时,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大学生村官的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包括培养、使用等事宜也给予较为充足的关怀。但是国家如果不给予大学生“村官”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他们不仅不公平,同时也凸显他们没有享受到平等的人权。国家不能因开始的模糊,给未来酿就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四农”问题就是典例,这一点不能不引起国家尽早的关注。
众所周知,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有资格享有工龄、财政工资等待遇。他们享受了同样的待遇,却没有同样的法律地位,这不仅是自相矛盾的做法,也是在制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说什么服务几年后,只要“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可以录用为乡镇公务员,这又是不能及时兑现的虚假的承诺。因为“突出”、“显著”并没有一个可以衡量、操作的标准,完全靠人为的运作,不用明说,这又为不正之风的盛行留下了空隙。
再说,一个年轻的孩子,再有雄才大略,再有宏伟计划,仅仅“服水土”这一项,都需要一年半载,要在2-3年里取得所谓的“显著成绩”谈何容易。诚然,肯定有个别大学生“村官”会以“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而一跃成为基层公务员,甚至更高层次公务员,媒体也会因此大加报道,鼓励更多的大学生“村官”要安心农村工作。可对于那些大多数如今响应国家号召,用诚实、沉默、勤奋的足迹迈步在农村沟沟坎坎,但由于种种原因暂时还没有什么“显著成绩”的大学生“村官”们就是不公的待遇,有的甚至连成家也会成为大问题。岁月如梭,一晃若干年过去,由于辛劳而读书的机会必然减少,一旦超过35岁,对公务员的大门只有望洋兴叹!他们已经没有了回天之力,作为推行此项计划的国家,哪时又能如何呢?所以,他们将无异于“弃儿”。
一旦给了大学生“村官”平等的法律地位,称呼他们为“国家工作人员”,用契约形式约定,对于成绩突出,超过服务年限的可以在编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特长向事业单位流动,或者直接调整进入国家基层机关;对于超过服务年限还愿意继续在农村工作的,应该设计出类似于某个层次的工资级别,使他们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充满希望,这将是国家、村庄、社会、个人和他们的家庭五赢的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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