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作小感——给计划生育话语权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 作者:邱丽

       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工作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作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工程。可是在基层的半年实际经历却让我体会到农村计生思想工作的尴尬境地。计划生育工作既是村委们的工作重点也是工作难题,只有千方百计把既是实行计划生育的主人、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的广大村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将计划生育“梗阻”在农村的问题逐步解决。如何加强宣传教育,用计生对象的主动配合赢取新时期实行计生政策的和谐局面,替代村委的苦口婆心却只能经济制裁依然刹不住超生步伐的工作困顿。
 
       笔者认为村委自身对计生政策的思想肯定才能在工作上更有力度,对计划生育是否侵犯了作为人权一项基本内容的生育权这一命题村委们应该予以肯定回答,给计划生育以有利论据来争取话语权,这样不仅是对计生对象负责,也是对自身工作的肯定。作为一项天赋的权利和基本人权似乎应赋予每一个能够生育后代的性成熟的公民,而我国“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样的要求使生育权主体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将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等对象排除在外。这是因为与所有的法律权利一样,生育权同样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双重特征,又是个人权利和共同权利的统一。自由代表了人最本质的人性需要,位于法的价值的顶端,生育自由自然包含在内,但是人人对拥有生育的绝对自由之于同为人权基本内容的生存权又如何博弈?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样是为绝大多数的权利保护对少数人的相关权利予以限制才能在公平这个天秤上予以平衡,生育权亦不例外。这样看来,我国的生育权立法是以保证夫妻的生育权为原则,以例外为补充,其限制较严格,但为了使过于膨胀的人口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为了保护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和无可非议的。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以人口增长目标和计划为基础规定出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照顾到农村中某些群众的实际困难,允许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根据这些民族自己的意愿也可以实行计划生育。统筹考虑国家对控制人口增长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承受能力,计划生育政策是符合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实际,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但是,计划生育这场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绝不是仅靠行政命令就可以做到的。村委们如何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那么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工作方法上则需要煞费苦心了。
(连江县敖江镇白沙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团支部书记 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