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0年选聘大学生村官政策待遇
1、比照任职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
2、在村任职期间,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3、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服务期满并经考核称职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落实助学贷款财政代偿政策。毕业于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中央财政代偿,具体代偿程序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规定执行。毕业于省市所属高校的,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财政按4: 4: 2的比例代为偿还。
4、全省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报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笔试、面试加权后总成绩并列条件下优先录用。
5、选聘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报考研究生的,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为其保留学籍2年。
6、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
7、省委组织部每年定向从具备条件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选调生。根据县乡公务员缺额情况,从每年全省公务员招录计划中,拿出一定名额定向招录服务期满的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
8、服务期满后,由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服务期间表现,有计划地把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招聘到编制空缺的县乡事业单位工作。
9、对服务期满后选择自主创业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并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资金扶持、创业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10、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6〕10号)中有关优惠政策。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不含大连市),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贫困县原则上不承担。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补助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相关连接】
辽宁省关于2010年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
2010年,辽宁省将选聘376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对象为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且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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