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 夜里被撞身亡 家属寻逃逸肇事者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5月3日晚上9时左右,周某与朋友小莲(化名)打算一起去买东西,岂料途中被过往车辆从身后撞击致其倒地不起,经抢救后无效身亡,而肇事者也趁着夜色逃离了现场。突发车祸使同行的朋友来不及看清周某是被何种车辆撞倒的,现场只遗留下一片用于切割金属的砂轮机片及一些暂时无破案价值的零散物。
 
  5月28日,家住北流平政镇的周某家属一行找到晚报记者称:“事情过去了近一个月,目前寻找肇事者的信息依旧毫无线索。”
 
  大学生村官车祸身亡,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
 
  周某是家里的老幺,也是家里唯一的一名大学生,2014年通过考试考上了平政镇的大学生村官。
 
  据周某家属讲述,5月3日晚,周某约上镇上某医院当护士的朋友小莲,打算一起去买些东西。当晚9时左右,两人走在北流北宝二级公路的边上,小莲走在周某的前边,突然,后面的周某向前直挺挺地倒在了小莲的边上,头部直接撞击在地面上,鲜血直流不止,并伴随着呕吐现象。看到周某毫无征兆地倒地,让小莲不知所措,但凭着学医本能,小莲赶忙蹲下对周某进行施救,徒手将周某的呕吐物抠出来,以免堵住呼吸气管形成窒息,“两三分钟后,他出现了手脚抽搐等脑疝症状。”
 
  惊慌失措中的小莲此时站起来向前方望去,发现前方10米处有一辆摩托车开离了现场。“当时路上车来车往,加之天色已晚,我也不知道是什么车辆撞倒了他。”小莲认为该摩托车车主有很大的肇事嫌疑。但短短的几分钟时间,让小莲来不及看清前方摩托车的颜色、型号、车牌号等特征,只知道驾驶员是一名中年男性,驾驶的车辆为没有踏板的两轮摩托车。
 
  小莲赶紧拨打了自己所在单位医院的求助电话,不久后,救护车将周某接到了医院进行抢救,当时受伤的周某还有呼吸,由于当地医疗设备有限,周某被送往玉林进行抢救。5月4日凌晨4点许,周某因抢救无效身亡。 
  散落物件成谜团,逃逸肇事者究竟是谁?
 
  北流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在第一时间赶赴了案发现场,并在现场收集到了一副太阳镜、一只摩托车后视镜把杆、一把勾状金属建筑工具以及一片用于切割金属的砂轮机片。“仅有的物证信息很少,唯一可以断定的是,肇事者可能为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
 
  “我接到儿子单位同事的电话时,觉得应该儿子没啥大事的,没想到……”听到宝贝儿子身亡的噩耗,原本患有高血压的周某父亲承受不了打击,当场晕了过去。周某刚考上大学生村官,这是家里的一大喜事,却没料到刚刚到新单位上班未满一年,就发生了意外。突如其来的车祸从此改变了周家人的生活。
 
  周父始终不愿相信乖巧懂事的儿子会遭此厄运,在对记者讲述事情经过时,从手机里翻出昔日儿子在感恩节、生日时发给他的一条条关切的信息,周父艰难地读着短信里的每一句话语,泪流满面。记者看到,这些短信显示的时间为两三年前的时间,周父一直舍不得删除。
 
  事情发生后,周家人开始在事发周边的村镇寻找肇事者的线索。考虑到肇事者发生车祸后可能受伤并会到药店、医院整理伤口,或者车辆损坏后会去修理车辆,周家人在周边的药店、医院、修理店等问了个遍。“时隔一个月,各种设想能找到线索的办法都用光了,但还是没有任何线索。”
 
  “我希望好心的晚报读者有线索的话能及时通知我们,如果肇事者看到新闻后能尽快向警方自首,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周父企盼。
 
  交通逃逸错上加错,将被追加法律责任
 
  “交通逃逸错上加错,法律上对交通逃逸者的惩罚进行了明文的规定,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北流市交通管理大队查缉组的陈警官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2款:视事故情节轻重,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中,如果各方处理措施得当,可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失,但肇事逃逸使伤者失去最佳抢救时机的,交警部门将会严惩不贷。”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长廖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近年来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重视,侦查手段日益丰富,目前已形成强大的追逃攻势,希望还在逃逸的当事人,不要再心存侥幸,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死者家属电话:139078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