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村官腐败”应建立回避机制
根治村官腐败现象,需要法律规范。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急需修改。目前,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程序已经启动,去年底该法的修订草案已经报送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修订草案将于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13日《人民日报》
村官算不上哪一级,可你别小视这么个芝麻粒大的小官,因其直接与农民打交道,与农民的利益联系最密切,且手中掌控着一地可支配集体村庄的资源,权力说不大,却关系到数亿农民的生存命脉,一旦择人不当,就会上演村官变村霸,给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带来可怕的恶劣影响。按照我国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强调其产生和管理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村官的产生和行使职权上说,应当比较完善,那么,为什么又会屡屡出现村官腐败乃至于老百姓深恶痛绝的村霸现象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有一不可回避致关因素,就是我们大多数村官都是土生土长,村官的周围亲戚姑老表裙带关系一大阵,为村官的民主选举产生和上任后秉公办事徒添了一层粉色外衣,也为滋生村官腐败提供了天然的土壤。因此说,遏制“村官腐败”,即将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将回避制度引入其中。
联系到近些年一些地方闹得沸沸扬扬地方村官选举依傍村族势力拉选票、贿选丑闻,其中一个致命点,就是家族势力、近亲繁殖在作祟。在这种不正常靠人气关系变相胁迫诱使下,好端端的民主选举制度也变了味。那些“狠头子”在所营造的乌烟瘴气氛围操控下,竟然成了民主推选的合理合法的村官,也就一点也不奇怪。这样的依赖裙带关系当上村官的人把握村权后,还能指望为民百姓办事?还能不导致“村霸”的后患?
要避免村霸当“村官”,应当引人回避制度。可以让那些的确有能力、办事公道的候选人经过民主选举和推荐异地当村官,这样做尤其是对那些有争议的村官,来一个村与村之间互调,换一个村子当村官,既有利于村民民主的真正自由发挥,又有利于那些想干出一番事业的村官避开亲情之嫌,会更加便利的开展工作,有什么不好呢?
还有,当前各地都在鼓励大学生当村官,这也是对实行村官回避制度人才上的一个补充。如果,通过村官回避制度的实行,让全国的村官流动起来,并采取提高村官任职待遇的办法,激励有志于当村官的人自觉摆脱亲情的干扰,服从组织需要,踊跃报名参加村官选拔,愉快地在异地当好村官。
遏制村官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除完善村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外,还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而建立村官规避机制,有步骤的开展村官异地交流,从建设现代化大农业的长远意义来看,对实现全国农业一盘棋的整体格局,对从组织上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对推进村级组织的民主进程,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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