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选举:“法威”不及“关帝”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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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美村是闽南地区以胡姓为主的村庄。 2006年8月,该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为防止贿选,村党支部在组织竞选者向党宣誓后,宗族族长又组织他们到关帝庙向关帝发毒誓,绝对不贿选。该村老年协会会长在接受《小康》采访时介绍,以前换届选举,存在贿选问题,2006年就没有。原因是胡姓宗族内部自己组织了竞选者拜关帝庙。(人民网3月19日)
法律明确禁止贿选,党纪不允许贿选,而这些并不能有效阻止贿选,在向党宣誓和向关帝发誓后,竞选者果然践行了诺言,没有进行“贿选”行为。鼎美村的这一创举如此管用,激发了笔者的思考。
我们知道,村官实际上算不上什么“官”,它不占国家编制,也不吃国家“皇粮”,在全国有84万人之多。尽管他们手中的权力不大,可调配的资金也不多,然而其能量可是不小。《宪法》规定,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属村民集体所有,而这个所有权除少量属于乡镇集体企业所有外,绝大部分的支配权属于村民委员会。因此,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区周边,乃至少数边远穷困地区,村官选举已出现了白热化,花钱贿选、暗箱操作的问题时有所闻。笔者曾看过一篇报道,2000年以来,西部地区某省就先后有66名违法乱纪的村官被县(市)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其中95%以上的涉及经济问题,有的贪污数目甚至惊人。可见,个别小小的村官腐败起来不比某些腐败高官逊色多少!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然而,就如何进行选举,法律没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尤其是“贿选”的界定与处理更无明确规定。除了2005年国家民政部曾下文对基层“贿选”作过原则性要求,法律对“村官”竞选方式至今并无具体的明确的规定。有关学者专家们曾翻遍了现行所有法律政策条文,竟然找不到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定义依据,这着实令人有些尴尬。
鼎美村在面对现行法律和党纪不足以约束“贿选”的情况下,根据当地村民参拜关帝、尊敬关帝的风土习俗,“创造性”地组织了村委会换届选举,虽然让相当部分村民“不满”,觉得没有让当选的村官“吐出一些银子”,但持赞成意见的也不少,因为“花钱买村长位置,还是要捞回来的”。
有关专家分析指出,在鼎美村代表现代性的“法”、“党”、“民主”和代表前现代性的“族长”、“关帝”有趣地结合在一起,说明了现代性在乡土社会的有效建构往往离不开非现代性的民间文化网络的必要支持和协助;只要这些民间资源不破坏国家在乡土社会的现代性建构、治理,有效地利用他们、开发他们将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贿选是政治文明进程中的“负产品”。尽快通过立法形式,确认贿选与非贿选行为的清晰界限,进一步规范村委员会选举程序,是制止贿选现象的根本之策。但这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那么,时下各地在积极探索建立村委会选举有效运行机制之际,鼎美村的做法不无激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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