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考核办法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规范大学生“村官”考核工作,根据《河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0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考核。市、县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考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大学生“村官”考核坚持注重实绩、群众认可、组织满意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全面了解大学生“村官”的德、能、勤、绩、廉。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根据大学生“村官”工作职责和任务,全面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内容,重点考察本人工作实绩。
第五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日常考核由村(含社区,下同)党组织负责,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及在岗工作情况等。年度考核由乡镇(含街道,下同)党委负责,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主要考核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现实表现等,一般在每年底或第二年初进行。聘期考核由县(含市、区,下同)委组织部负责,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综合考核聘期内表现,一般在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员要严格掌握,县级组织部门加强控制和指导。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年度考核由县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统一安排部署,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组建考核工作组。
第七条 年度考核具体程序:
1、个人述职。大学生“村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组召开村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述职会议,听取大学生“村官”述职。
2、民主测评。述职后,与会人员对大学生“村官”在村表现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3、座谈了解。考核组与乡镇包村干部、帮带联系人、大学生“村官”、村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座谈。深入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现场了解,走访部分农户。
4、综合评价。考核组根据日常考核、民主测评、座谈了解、实地走访、村班子评价等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5、乡镇党委评定。乡镇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大学生“村官”考核等次。乡镇党委主要领导采取谈心谈话的方式,向大学生“村官”反馈考核结果,由考核对象在《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字,存入个人档案。《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由乡镇党委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不称职:(1)思想政治素质差、干部群众意见大的;(2)工作能力低,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3)工作中因失职、失误和责任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4)组织纪律观念差,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或月计在村不满20天的;(5)因其他情形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八条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与村班子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报送总结报告。
第九条 聘期考核由县委组织部派出考核组,具体方法和程序参照年度考核执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报考公务员、参加选调生考试、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及享受有关等激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考核优秀的大学生“村官”,以适当形式的给予表彰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加入党组织、推荐评先评优、提名担任村干部候选人。聘期考核后,省、市、县分级表彰一批优秀大学生“村官”。
第十二条 对基本称职的,给予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实行重点帮扶,要求限期改正。当年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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