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来源:辽宁人事网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建立选聘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选拔制度,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和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辽宁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辽组通字〔2008〕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委组织部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选聘任职
第三条 大学生“村官”从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中择优选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好,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学生干部,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学习成绩优良;年龄在30岁以下,身体健康;吃苦耐劳、作风踏实,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第四条 全省每年选聘数量按照中组部下达的计划确定。选聘生在村任职期间出现离岗或解聘等情况,增加下一年度选聘计划,补充缺额。
第五条 选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发布公告、定向报名、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集中培训、签约派遣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
第三章 岗位培训
第七条 把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村官”纳入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大学生“村官”岗位特点,采取集中学习、实地考察、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分层分类进行培训。
第八条 加强岗前培训工作。每年选聘到村任职人选确定后,省委组织部集中举办岗前培训班,重点介绍省情概况、农村政策、领导科学、农村工作基本方法、村务管理等方面知识,为到村任职奠定基础。上岗前,各市、县(市、区)采取驻村考察、典型示范等方式,结合岗位职责,重点介绍新农村建设情况和乡风民俗,传授开展农村工作、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法。
第九条 针对大学生“村官”岗位特点,加强岗位培训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大学生“村官”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 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校人才培训基地、远程教育站点,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重点,对大学生“村官”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方面的系统培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通过学习先进生产技术,参与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技能培训。整合教育、科技、农业、人事、劳动等部门培训资源,对大学生“村官”开展现代科技、法律法规、农业技术和现代管理方面的专项培训。在高等院校特别是农业院校,结合大学生“村官”特点和工作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研究生同等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大学生“村官”参加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到村任职大学生“村官”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
第十三条 大学生“村官”人选确定后,县(市、区)委组织部与大学生“村官”签订聘用合同。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期限为2年,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不得借调使用。聘用期满后,经组织考核称职、本人自愿继续应聘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大学生“村官”人事档案由县(市、区)组织部门免费代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
第十五条 乡镇党委负责安排大学生“村官”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实行大学生“村官”安全责任制,涉及大学生“村官”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要及时逐级报告。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向驻村大学生“村官”提供“热线电话”。
第十七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定期听取乡镇对大学生“村官”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制定培养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考勤制度。乡镇明确专人负责大学生“村官”考勤工作,设立考勤情况登记簿。各级组织部门采取随机走访、电话查岗等方式,了解大学生“村官”在岗情况。
第五章 跟踪培养
第十九条 乡镇党委和村“两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大学生“村官”专业特长,明确大学生“村官”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分工。给大学生“村官”交任务、压担子,组织他们深入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政组织重要部署;参加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社会保障、人事代理、科技推广等工作;参与村务管理,讨论村务重大事项,在实践中培养组织协调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建立县(市、区)委组织部与大学生“村官”联系点制度,县(市、区)委组织部定期进行调研走访,了解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乡镇党委要为每个大学生“村官”确定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进行结对联系帮带,面对面进行帮助指导,不断提高大学生“村官”能力素质,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工作状况,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党组织围绕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帮助大学生“村官”选择合适项目,在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服务。县乡两级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可安排大学生“村官”代表列席参加。积极推荐综合素质好、议事能力强的大学生“村官”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团代会、妇代会代表人选。
第二十二条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放手工作、大胆创新,充分发挥作用。科协组织要有计划地安排大学生“村官”担任科普志愿者或农村科普学校校长,提高大学生“村官”的科技素质。科技部门要把大学生“村官”纳入农民技术员培养工程,提高大学生“村官”服务农村、服务群众的能力。市、县(市、区)组织部门要组织大学生“村官”参加省级优秀专家智力支持行动和科技示范、成果展示等活动,学习掌握农业实用技术。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大学生“村官”到专业技术协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受锻炼,增强市场意识和经营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第二十三条 建立到村任职大学生母校与大学生“村官”联系制度。各有关高校对大学生“村官”要进行跟踪服务,在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依托各地政务网站、报纸、电视、广播设立大学生“村官”信息专栏,宣传大学生“村官”典型经验,建立大学生“村官”交流平台。县(市、区)委组织部设立专用信箱、热线电话,及时收集、受理大学生“村官”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适时开展灵活多样的活动,为大学生“村官”学习交流、共同提高创造条件。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村官”考核工作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乡镇党委具体实施。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作风和工作业绩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一般在到村任职满1年时进行;2年服务期满前,进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党员群众代表测评、村“两委”班子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大学生“村官”提拔使用、考录选调生、公务员及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监督管理。对素质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七章 保障激励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村官”比照任职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大学生“村官”补助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在村任职期间,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服务期满并经考核称职的选聘生,落实助学贷款财政代偿政策。毕业于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中央财政代偿,具体代偿程序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规定执行。毕业于省市所属高校的,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村官”报考,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加5分,笔试、面试加权后总成绩并列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三十三条 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报考研究生的,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为其保留学籍2年。
第三十四条 大学生“村官”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
第三十五条 建立优秀大学生“村官”表彰奖励制度。要开展优秀大学生“村官”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宣传模范事迹,营造有利于大学生“村官”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六条 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6〕10号)中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 有序流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大学生“村官”择优选拔机制。根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把优秀大学生“村官”选拔到基层领导岗位和党政机关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八条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锻炼,赢得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大学生“村官”,可通过推荐、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乡(镇)领导班子调整时,要优先选拔有在村任职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力争经过5年努力,实现全省每个乡镇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有在村任职经历大学毕业生的目标。
第三十九条 逐年提高各级党政机关从大学生“村官”招录公务员的比例。在全省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乡镇机关拿出一定比例的公务员职位,专门招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省委组织部每年定向从具备条件的优秀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一定数量的选调生。
第四十条 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后,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服务期间表现,有计划地把大学生“村官”招聘到编制空缺的县乡事业单位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服务期满后,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村官”,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并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资金扶持、创业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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