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学生村官待遇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在村任职期间,按照略高于全省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津贴平均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由其所在县(市、区)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在村任职期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工作、生活补贴和保险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年1.8万元,一次性安置费按每人2000元发放。
2、聘期工作表现良好、期满考核合格的,5年内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从2010年起至2014年,每年从县、乡机关招考公务员的职位中拿出30%—50%,定向招录在村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在县、乡公务员岗位表现突出的,可以调入市以上机关工作。
4、从2010年起,省、市组织选调生统一招考,原则上定向招录在村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
5、在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自愿留在农村基层工作的,由县(市、区)人事局、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接收手续,统一安置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
6、被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包括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考生(含已实行人事、择业代理或在劳动部门办理了用工手续的)可连续计算工龄。
7、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进入市场就业的,有关部门应协助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等有关政策。
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不享受以上2—7项待遇和保障政策,不再继续聘任,另行自谋职业。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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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7-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