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学生村官将享受多项政策优惠
来源:恩施晚报
作者:王世平 黄…
按照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发布的公布,此次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将享受多项政策优惠。
据介绍,此次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期限为三年。工作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且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在村任职期间,“大学生村官”将享受多项政策待遇。
一是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为西部地区人均每年1.5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1万元,东部地区人均每年5000元;省财政补贴资金为每年5000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是中央财政还将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在村任职期间,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三项保险。
三是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中央或县级)财政代偿。
四是在村任职2年以后,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五是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今后招考公务员、“选调生”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将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考录。
此外,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到贫困县等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大学生,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延伸阅读: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04-22)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04-22)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04-22)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04-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7-04-22)
频道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