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市委组织部出台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实施细则
《宜春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学生村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江西省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赣组字[2008]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选聘的大学生村干部。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新选聘的大学生村干部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党的农村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业适用技术、村务管理、农村工作方法和到先进村实地考察等,培训时间7天左右。同时,结合培训全市优秀村党支部书记,每年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集中培训。
第四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把大学生村干部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每年集中培训3至5天。
第五条 乡(镇)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经常性培训。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大学生村干部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一般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第七条 大学生村干部在村工作期间,根据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重点协助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做好以下工作:
1、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支农惠农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2、村级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3、村级事务管理有关工作;
4、新农村建设有关工作;
5、文化知识传播和农业科技推广。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大学生村干部利用所学专长,结合当地实际,创办致富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四章 培养锻炼
第九条 建立县(市、区)和乡(镇)党员领导干部与大学生村干部"一对一"帮带制度。定期了解大学生村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理解掌握农村政策法规,传授农村工作方法等。"一对一"帮带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安排落实。
第十条 村"两委"干部要做好传帮带,多教方法,常压担子,有意识地安排急、难、险、重任务,促进大学生村干部在实践中成长成才,并及时将其中非党员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
第十一条 大学生村干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季度向所在乡(镇)党委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年撰写一篇以上调研文章报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大学生村干部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借调使用。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大学生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村党组织共同负责。县(市、区)委组织部为大学生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责任部门,乡(镇)党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为具体责任人。乡、村党组织每年底应逐级向上级报送大学生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与大学生村干部签订聘任合同,办理合同续聘和解除手续。续聘合同仅限办理一次。大学生村干部到村任职半年内解除聘任合同的,一次性安置费应退还给县(市、区)组织部。根据上级要求,负责依法变更在订立合同时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后的有关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本级财政对大学生村干部的工作生活补助资金和一次性安置费,帮助办理银行卡,做到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拖延、克扣、挪用。帮助大学生村干部办理户籍迁移、人事档案代理、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对在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自愿留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大学生村干部,应协助县(市、区)人事、编制等部门办理接收手续,统一安置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大学生村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制度,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保证大学生村干部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应定期听取大学生村干部思想和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按时组织大学生村干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八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应建立大学生村干部联系沟通制度。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半年至少到大学生村干部任职村进行一次调研指导。开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为大学生村干部排忧解难。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从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干部统一招考选调生,定向招录县、乡机关公务员,报考研究生加分等优惠政策。对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做好大学生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大学生村干部应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和村规民约,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村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聘用期满考核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突出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乡(镇)党委应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指标,每年底组织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结果逐级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聘用期满,县(市、区)委组织部应组织一次全面考核,明确考核等次。年度考核情况应作为聘用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对年度考核或聘用期满考核为优秀的大学生村干部应予以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应将考核结果存入大学生村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聘用期满后能否续聘和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大学生村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委组织部经核查属实,逐级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应及时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宜春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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