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和县大学生村官要求解决编制得到回复

来源:新华网 作者:海东地委
    根据网友反映"民和县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官要求解决'三金'、编制及提高工资待遇"问题,海东地委书记于丛乐立即责成民和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妥善解决。现根据青督通字[2011]251号要求,专报如下:

    基本情况。自2006年开展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工作以来,民和县先后7次共招聘大学生村官208名。其中,2006年招聘51人,2007年招聘89名,2008年招聘35名,2010年招聘20名,2011年招聘13名。目前,在岗大学生村官共50人,其中2008年招聘的21人、2010年招聘的16人、2011年招聘的13人。

    关于反映"解决大学生村官4年来'三金'"问题。2010年2月,民和县根据省有关文件关于"到村任职服务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由省财政承担70%,服务县财政承担30%;个人负担部分由县主管部门在服务人员生活费县级负担部分中代扣代缴"的规定,严格履行了大学生村官"三金"缴纳义务。其中,2010年度大学生村官"三金"缴纳省、县财政承担部分已全部到位并足额拨付至县社保部门;2011年度大学生村官"三金"省财政承担的部分近期也将到位,到位后县级财政承担部分将及时足额配套。同时,决定对自愿缴纳了2006年至2009年度服务期间"三金"个人缴费部分的单位,县财政全额配套单位承担部分。并从2012年元月起,县政府计划将基层服务人员"三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各用人单位从本人岗位补贴中按月扣出,统一上交县社保和就业部门,单位承担部分由省、县拨付给县社保和就业部门。

    关于反映"要求在保持现有工资1250元的基础上,逐年提高20%大学生村官工资待遇"的问题。根据青海省开展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大学生村官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满又续聘1年后,经考核合格且未离开村官岗位的,按照留村任职工作、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发展、另行择业、继续学习深造五条出路合理有序流动。青人社厅发〔2010〕33号规定"到村任职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和青南计划的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50元"。目前,2006年和2007年招聘的大学生村官服务期已满,村官服务协议已终止,省财政也按协议终止期限停发了生活补助。考虑到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官的实际困难,为妥善安置和稳定就业,经民和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服务期已满且本人愿意从事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大学生村官,经本人申请并考核合格后纳入该项管理人员范围,并按照《民和县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核发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同时,根据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县上正在考虑逐步提高此类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因此,网友提出的"在保持现有工资1250元的基础上,逐年提高20%大学生村官工资待遇"的要求因无政策依据,县上无法解决。

    关于反映"对大学生村官情况进行调整,将大学生村官工作实际与工资挂钩"的问题。目前,省、地均无相关政策依据。因此,将大学生村官工作实际与工资挂钩的要求暂时无法考虑。

    关于反映"解决大学生村官编制及招生考试"的问题。 近年来,民和县积极与省、地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岗位直接从大学生村官中招录,给大学生村官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展示平台。其中,有69名优秀在岗大学生村官先后通过考录遴选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名在今年乡镇换届选举中被选举为副乡长。今后,将积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大学生村官就业难问题。一方面,积极争取机关、事业单位考录编制及岗位,在考录条件上对大学生村官给予年龄、学历、专业等方面的倾斜,并适当给予加分照顾。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创业培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途径和形式,支持和鼓励大学生村官多渠道实现就业。同时,将服务期满、本人提出申请且服务期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人员队伍。根据实际,重新安排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由服务乡镇和聘用人员签订为期1年的服务协议,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不合格者予以辞退;不愿意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解除协议,由本人自主择业。对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人员的岗位补贴在2012年之前按每人每月750元核发,自2012年元月起调整到每人每月1100元,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其所缴纳的"三金"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由县财政解决,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负责缴纳,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岗位补贴中扣出。(海东地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