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按照全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座谈会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生力军。要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进一步解决好一些村级组织后继乏人问题,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优化党政干部来源结构,培养造就经过基层锻炼、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后备人才;引导和鼓励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在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施展才华,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谋划和推进这项工作,确保大学生下得去、用得上、干得好、留得住,努力实现党组织满意、农民满意、大学生满意的工作目标。
二.选聘对象、条件和程序
1.选聘对象、范围: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坐落在天津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天津市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列入国家统招计划的应届毕业和毕业1 至 2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也可选聘。
参加“三支一扶”活动的大学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且服务期满的大学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基本条件的,经组织椎荐(一次)可作为选聘对象。
2.选聘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身体健康。
3. 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确定的选聘计划和选聘条件,通过采取本人自愿报名、院校党组织审查推荐、组织(人事)却门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组织实施。经自愿报名、组织推荐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笔试;由选聘高校毕业生所在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面试,根据考试综合成绩择优确定考察人选,进行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合格后,自各区县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选聘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选聘任职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在农村工作满1年以上,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两椎一选”,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
四、待遇和保障措施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第一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第二年按每人每月22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除中央财政下拨给每个毕业生每年5000元补贴外,其余工作、生活补贴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塘沽区、大港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由市财政承担80%,区县财政承担20%。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到村任职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其在高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偿其助学贷款本息的50%。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给予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2500元。
3.在村任职2年以上,经乡镇党委推荐,可参加一次选调生统一招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在村任职2年以上,报考市级机关和市内六区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农村区县在公务员招考计划中,要拿出l/3左右的招考职位,专门用于招考本区县合同期满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5.在村任职2年以上,表现优秀的,可由区县、乡镇各类事业单位直接录用。 区县、乡镇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的,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和专业对口原则,拿出2/3左右的空缺职位,专门吸纳本区县合同期满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6.合同期满后,3年内报考本市高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合同期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区县党委组织部推荐,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可推荐免试入学。
7.被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工作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进入企业工作的,其在村工作年限与其在企业工作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五、管理及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工作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工作期间,由所在区县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
2.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聘期为2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并续签聘任合同,不再续聘的,由其自主择业。合同期未满违约的,按聘任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3.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对选聘到村任职的天津生源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各区县委组织部管理或各区县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户口可落于生源所在地,也可落于工作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因考核不合格或自愿解除聘任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非天津生源天津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户口由原毕业院校保存;聘用期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按接收非天津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户口可转至工作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考核不合格或2年内本人申请解除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由原毕业学校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或回生源所在地。
4.要组织开展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主要学习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他们到先进村进行短期考察见习,掌握做好农村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
5.乡镇和村要安排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6.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
六、组织实施
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联席会制度,联席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卫工委、市委农村工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的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对全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发挥牵头作用,负责选聘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年度考核工作;市委教卫工委、市教委负责协调各高校宣传动员与有关选聘的组织工作。市人事局负责网络报名和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各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的保证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工作;市委农村工委负责抓好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工作。务农村区县、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抓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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