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出台“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

来源:金华日报 作者:李根荣
    浙江省金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昨下发《金华市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从2009年开始,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主要从选聘到村(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符合上述条件并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省、市级机关公务员时实行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我省欠发达地区市级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各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选聘到村(社区)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办法》规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及就近、就地原则,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选聘对象为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以本地生源、户籍为主;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我国西部计划”和“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活动期满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可任选生源地或本省服务地的一个岗位报考;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一般在每年5~7月份集中安排一次;对高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3年一签,实行3个月试用期,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审定,可继续聘任。

    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所在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工作岗位,可以安排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居)委会主任助理、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村(社区)团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文书等职务;乡镇(街道)要根据高校 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应工作职责,确保高校毕业生有职可履、有事可做、有章可循、有责可究。

    在培养使用方面,各地要按照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党政干部培养链的要求,加强培养。对在村(社区)工作2年以上,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推荐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条件成熟的,可推荐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各地要确保高校毕业生“岗位在村(社区)、工作在村(社区)”,在此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派到上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示范村和示范社区等进行短期实践锻炼,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待遇保障方面,聘用期间,大专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年总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年总收入应高于这一标准。聘用期间,乡镇(街道)应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统一为其办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办理住房公积金。

    在成长发展方面,高校毕业生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实行初试总分加10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