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调研:分散“小块土地”制约乡村经济的发展
从农村分散的“小块土地”剖析我县农村土地现状,进而分析静乐县农村“小块土地”在现代化农业发展进程中的弊端,在新农村建设中土地经营方式的有效改革,给予土地更宽广的市场空间,进行规模化经营势在必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以公司制的形式经营土地,是当前我县完善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方式的有效途径,实现土地的流转,使土地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增强农业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能力,扭转小块土地与市场严重脱节现象,实现农村土地高效利用。
一、当前现状
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以农业为主,农业发展的好坏将决定着县域经济的强弱,所以土地的高效利用,经营方式改革,是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瓶颈,所以改革土地现有经营方式,实现土地连片经营,便于土地高效利用,科技有效投入。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县和全国一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我县农业的发展与农民的增收。当初分散的小块土地在一定时期,促进了农业的发展。然而随着我县农业的发展,农业在实现现代化的同时,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比如,农业机械化、科技投入途径、适应市场水平,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当前,我县农村土地最突出的问题是极度分散的“小块块地”与落后的经营方式,现就目前现状做以下分析:
(一)土地经营单向。
土地经营单向是相对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当前我县对土地管理和农民在土地上经营方式存在问题而言的,由于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土地经营方式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我县现状迫切要求有新的适合我县土地流转制度的方案出现,要求有更加明确的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和可行的措施与当前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相吻合,这样才能保障农民在经济上得到实惠。
就当前现状相关土地经营单向有以下几点:(1)土地管理单向,农民还是靠天吃饭,管理上科技含量不高。(2)土地种植单向,农民受自然环境影响,种植单科植物数量少,种类多,行不成经济效益。
(二)土地流动性不强。
土地得不到正常流转,严重凝固了我县土地分散现象,使土地作为资源进入市场成为难题。党在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就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作为阐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坏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资源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从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土地流转阐述,更加明确了我国对土地流转问题的重视,以及土地具体实施办法。
二、解决与对策
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安居乐业的基础,随着我县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振兴农村经济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小康社会的实现,土地作为资源性生产资料进入市场势在必行。就怎样规范土地流转,土地公司化经营的实现,使小块土地集中化、作业机械化,科技有效运用,资源有效配置与市场调节相得益彰,这样才能实现农业的进步。就当前怎样实施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制定公司经营制度、土地流转方案。
当前我县农业由小块土地整改完成到产业效益化实现,需要一段长的时间,由于公司经营土地需要一个过程。短时间的急功近利,只能使公司经营土地在萌芽中夭折或者在收益初期打击农民的激情,显失公平。也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健康发展与农民权益的保障。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前提下,土地分配给农民数量不变,进一步扩大农民在土地使用经营方式中实现土地有效流转,并通过制定公司经营制度,土地流转方案来实施。
1、农民与公司的形式。
分为两类,一种是,公司+农户,股份形式;第二种是,农户+农户=公司,联营形式;另一种是,公司租赁农民土地,农民可以员工的身份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经营土地拥有自己的合法的公司名称注册。
公司经营土地拥有土地名称即土地产权,以入股或租赁等形式,经过合法程序获得土地经营权,土地仍属于国家所有。公司经营土地享有公司法定权利,对土地公司化经营形式产生的经济组织,可以参照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经营土地必须以种植经济植物和粮油植物等与农业有关的植物,经营的相关内容不得违背我国法律。
3、土地经营公司对土地的权利和义务。
不同的土地名称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经营和收益,管理的范围。例如:耕地只作为植物及相关经济植物的种植,遵守相关土地修耕制度、管理和保护。不作为其他非耕作地,转让前与转让后都为耕作地使用,这在法律上已有规定。公司经营土地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土地用途、进行转让登记和批准相关手续,进行入股或租赁使用土地,使土地真正产业化与效益化,使土地以规模化经营的方式出现。
4、土地划分。
以集体土地所有为基础,以土地经营公司使用为主,参照土改时期土地划分,综合参考当地人口的变迁,价值水平,留公共用地,公共基础建设用地,河道、道路,农民开发的荒坡用于绿化环境为主的用地,暂不列入划分,未划分的土地仍属于国有,原所属权不变,绘制地貌,进行明确勘界,建立勘界标志,制定文件。
5、对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限制。
关于土地上的权利限制,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例如:采伐规定,耕地保护,国家对土地回收,土地流动的限制与登记,外商企业对土地开发的转让批准。
(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将各种不同用途的土地划清楚,农民现有进行经营管理的土地使用数量不变,可以流转统筹土地利用方式,形成产业可以继承,通过法律规定确保土地上的权益,使土地在法律的保障下具有安全性与稳定性,农民对土地的流转应有专门部门登记,并发放变更后的土地产权证,登记后产权证既具有法律效力,但转让土地的用途内容不得变更,如变更即视为无效并对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转让前土地为农田耕地转让后土地变为宅基地使用,即严重违反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即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确保农民双方对土地的内容不被轻易更改,使农民在土地上拥有更直接的、丰富的、安全的、持续的、清晰的收益保障,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成为土地上更自由、更灵活的劳动者。
(三)政府监督,技术扶持,风险救济。
政府在合法监督土地经营公司下,有步骤、有秩序的开展工作,给予技术扶持,政府帮助经营土地的公司与农科研所和农业高校牵线搭桥。遇到丰收受损,应启动风险救济,减轻经营土地的公司的受损成本,维持土地经营公司正常经营。
三、产生的巨大的作用
(一)刺激经营者对土地进行资金和技术的投入,以及科技创新,促使小块土地集中作业,科技含量化和市场效应化。在法律的保障下,使科技成为我县农村土地发展的宝典,更充分促进我县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司经营土地体系。经营者会从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及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关心对土地的经营效果,土地的投入及保护土地质量效应,走可持续发展生态农业,避免短期性、掠夺性和破坏性的利用方式,有利于保护我县土地的良性耕作,使我国土地在健全、可持续中运行。
(三)从法律秩序来看:清晰确定农村土地经营界定,具有刚性与不可侵犯性,更有利于农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减少农民之间的摩擦与纠纷,减少村民委员会非法出让农民的土地。清晰的产权,有利于基层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监督与自我约束,减少行政执法的腐败行为。
从经济秩序来看:1、由于经济主体的行为都在注明的规定约束下开展,从规范农民自己行为哪些是作为,哪些是不作为,不仅刺激经济有效增长,而且将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甚至刺激广大农民消费市场,刺激我县各行各业发展,由于土地产权清晰,并且农民在土地上拥有完善的明确权利,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可以进入市场,使这种主要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流动,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而为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2、解决我县目前土地过于分散现象,村民小组在承包经营责任田时,为分配公平,总要把优劣、远近等各种因素考虑在内进行搭配,进行分配。因而导致土地分散严重,形成我县常见的“小块土地”。改变农民经营方式,从而使土地使用更有效转移,使土地充分集中作业,更加完善有效。
(四)在农民流转土地给城镇居民或者生产小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提供他们投资开发绿色环保的农业产品,可以引进外省(县)先进技术与研发的新农产品,先进的管理经验。使我国土地在新农村建设当中流动市场更加广阔,充满生机活力。
(五)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吸引大学生到基层就业。
总之,我县农村“小块土地”的整合事在必行,土地进入市场以势不可挡,这些都与我国政策趋势相吻合。最后,促进我县整体经济体系向更高水平发展,实现土地的科学管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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