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世昌:“大学生村官”没说的那么好

来源:新华网 作者:库世昌

    在当前乡镇机关、事业编制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大学生村官”的“身份”问题难以落实下来;一些地方承诺的报考公务员优先、可提拔乡镇副职等,在《公务员法》和现行的干部管理制度下很难兑现。

 

1998年,安徽凤阳县开始引入大学生科技村官,浙江省慈溪市从2001年开始,公开招考慈溪籍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到2008年,中组部等4部委决定,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2008年12月,习近平在大学生“村官”代表座谈会上指出,实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迫切需要一大批密切联系群众、带领农民致富、促进农村稳定的农村基层干部,迫切需要一大批有现代知识、现代思维、现代眼光的优秀青年才俊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当前农村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大多数农村村官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思想观念相对落后、法制意识薄弱等制约因素。 “大学生村官”虽然在处理实际事务、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缺乏经验,但同时他们的整体科学文化素质高,思想观念先进,民主法制科学意识较强。这与当前农村干部队伍在很多方面有着明显的互补优势。“大学生村官”不仅能够给新农村建设带来很多新鲜的东西,能够引起农村思想上的碰撞和演进,更有利于农村村官在科技文化素质和民主法制、科学意识上的更新。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已有北京、浙江、海南等13个省份开展了选聘大学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其他18个省份也有部分市、县开展了此项工作,并总结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尽管各地探索了自愿报名、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用等经验,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专业的要求不够严格,尤其是对“土生土长”的因素没有真正考虑进去,导致“大学生村官”要么专业能力得不到施展,要么“水土不服”、人心思走。一些地方虽然规定“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也可通过法定程序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任”。但按《村民自治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的主体首先是“本村村民”,若大学生村官户籍不在本村,就很难实现“通过法定程序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任”。

二是尽管各地在大学生村官待遇、出路等方面都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兑现起来有很大的难度。表现为:“大学生村官”收入待遇多为“补贴”性质,而且数量有限,与当前大学生收入期望值差距很大;在当前乡镇机关、事业编制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大学生村官”的“身份”问题难以落实下来;一些地方承诺的报考公务员优先、可提拔乡镇副职等,在《公务员法》和现行的干部管理制度下很难兑现。

三是一些地方只重视前期选拔,后期管理很难跟上。尽管在“大学生村官”管理上省、市两级都确立了相应的管理体制,但一些地方经常性的专门联络机构依然没有建立起来,有些地方联络机构虽然建立,但发挥作用不力。由此导致了日常管理中缺乏必要的经验交流、心理沟通、考核激励等,使“大学生村官”队伍管理处于放任状态。同时,还有一些地方对帮扶措施落实不够,甚至存在“有苗不愁长”心理,特别是对“大学生村官”的创业不能有效帮扶,在项目资金、政策优惠等方面顾虑太多,难以充分调动“大学生村官”创业的积极性。

四是部分乡镇在用人上实用主义思想严重,对“大学生村官”重视不够。 “大学生村官”刚出校门,缺乏实际工作特别是领导锻炼,需要一段时间的熟悉和锻炼,与工作多年的村干部相比,无论是在环境适应还是工作经验上都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由此,导致了个别地方“大学生村官”被闲置靠边,甚至存在被忽视、排挤的现象。

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一些制度和政策措施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加以解决。(原载《学习时报》)(原题《“大学生村官”面临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