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选举民主意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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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在湘渝边境农村对民主选举的大量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发现,该地区的村委会民主选举并没有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然而这并不是本报告要探询的重点,本报告要探讨的是农村选民和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的民主意识表现,了解现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乎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选举民主意识  选民  候选人

 

  【引言】民主是是当代的知识分子苦苦探寻的问题。民主,最重要的标志就是选举――我们把这种具体化的民主称为“选举民主”――而通常这种选举又被定义为“全民普选”或者“海选”。在中国,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身处基层的农村成为唯一实行普选的单位――我们将农村选民在这种选举中表现出来的民主意识具体称为“选举民主意识”――然而,有了法律作为前提和后盾,选举民主就来了吗?选民的选举民主意识就提高了吗?在生活中,我们评价一个人的好坏并不是只看其外表,更重要的是察其内心,选举民主也是一样。此次,我们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走访入户,主要以口头询问的形式,在湖南省和重庆市交界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拐带村、下寨河村、丰和村、麻栗场镇登高村,保靖县迁陵镇梅花村、清水乡河边村和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洪安镇贵塘村共7个行政村就农村选民和候选人(当选人)共计64人的选举民主意识进行了一番调查。

 

  一、民主意识的定义以及要求

  所谓公民民主意识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国家民主政治、民主权力以及民主法制制度在观念上的反映,以及出于对自己所处地位和民主作用的看法,而对国家与社会事务参与的态度和程度。

  我们参考了一些文献,同时参考了调查地点的实际情况,指定了我们认为的农村选举民主意识所包含的几个方面:(一)政治自主性。选民要有主动参加选举的意识。(二)政治主体性。选民要有当家作主的意识。(三)法制意识。选举要依法进行。(四)平等意识。选民和候选人政治权利平等。

 

  二、调查地区以及该地区民主选举现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保靖县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是湘渝边境相邻的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占当地总人口的70%以上,三县都是国家级贫困县。由于该地区距广东不远,同时两县都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两县的农村人口很早就有外出打工的习惯,虽然无法得出准确的数据,但是从实地调查的情况来看,留守在农村的基本都是老人和小孩,以及为数不多的中年妇女,年轻人基本上都外出打工。


  表1

  本次调查共涉及调查对象64人,得出如下基本情况:

  在本次调查对象中,男性40人,占调查人数比例的63%;女性24人,占调查人数比例的37%。其中选民61人,候选人(当选人)3人,候选人中1人为女性。

  该地区的农民收入不高,在64位调查对象中(均来自不同的家庭),家庭年收入在1000-2000元有15人,家庭年收入在2000-3000元的有24人,家庭年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共25人。

  该地区农民学历普遍偏低,其中小学学历的共24人,初中学历的共33人,高中或中专学历的仅7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选举应该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然而通过对7个行政村的选民的采访发现,该地区的农村选举都是“另辟蹊径”,而且选举程序十分相似,过程如下:在选举日的当天,有人(被采访的选民都不知道该人是什么身份)会拿着选票到每家每户把选票发到选民的手上,选票上面已经写好了候选人的姓名,选民只需在他看中的候选人的姓名后面打勾或画圈,然后再把选票交给下来发票的人,之后一段时间就会在村委办公室外贴出当选人的名单。我们暂且不论这样的选举中的违法情况(虽然这种选举的确不合法规),由于选举中还存在着“全民投票”的“海选”情况,所以我们就选举过程中选民和候选人的选举民主意识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三、选举民主意识的表现

  选民部分

  投票率是最能简单地从表面反映出民主意识的因素。从调查的7个行政村的投票情况来看,有3个行政村(登高村、河边村和贵塘村)的投票率都没有过半,而这三个行政村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距离县城比较远,村里的留守农民不多。以下就投票情况(见表4)进行具体分析。       
  投票情况 表4

  在被采访的61位选民中,没有参加投票的选民竟然达44人,占调查人数的72%,他们没有参加投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见表5):

  ①不知道要进行选举、投票的事情。

  在介绍当地的选举过程时已经提到,由于没有召开村民大会,选举前的各项准备活动基本上都不是公开进行的,在没有参加投票的44位选民中,有10人表示直到选举当天他们都没发现有关选举的任何宣传,他们是在选出村干部以后才得知选举的事情,因为新官上任是要进行宣传的。

  ②在外打工或做生意

  临近春节,已经有少量在外务工人员返乡过年,在被采访的人中,有11人表示他们要么常年在外打工,一两年才回一次家,要么在县城做生意,白天都不在家,选举的时候自然也就碰不上投票。其中在县城做生意的被采访者表示,他们知道什么时候要进行选举,但是他们认为生意比投票更重要,而且也没想到过找别人代投。

  ③没有投票的机会

  这是我们在调查中遇到的比较特殊的一种现象,有7位选民表示,他们知道选举的事情,也知道投票的具体时间,但是他们之所以没有投票是因为选票没有发到他们家。在介绍该地区的选举过程时已经说明,因为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也就无所谓公开的集体投票,选票都是发放到户,偏偏就没有发放到这些人家里。从小部分表示知情的选民的谨慎谈话中我们发现,候选人在选举前有去熟人或亲戚家串门的举动,这些选民怀疑,选票可能只发给候选人有把握能够获取支持的选民家里。

  ④因为婚嫁而“没有投票权利”

  我们遇到的另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就是那些由于婚姻从其他村嫁到该村来的女性都没有参加投票――没有人通知她们去投票,她们也自认为由于户口并没有随本人一并迁过来,所以没有投票的权利,在我们的调查中有2位妇女做出上述回答,然而当问起她们是否愿意在选举的时候回到原住村行使她们的权利时,她们均表示不愿意。

  ⑤不识字

  只有2人(均为60多岁的女性选民)表示自己是因为不认识字,所以也就放弃了投票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到,识字率已经基本不能构成选举的障碍了――然而她也表示,从来没有想到过让别人代替自己去行使选举的权利。

  ⑥由于对选举的不满而罢选

  有12人表示,他们是为了抵制选举而拒绝投票的,这个现象在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洪安镇贵塘村表现的犹为明显。这些选民表示,由于几位他们十分不满的上一届村干部的姓名继续出现在本次选举的选票上(他们认为这些村干部能力不够),所以他们纷纷拒绝投票,并表示,拒绝投票的选民在村里占了绝大多数,可见这些人已经开始意识到自己的选举权利的重要性,并为捍卫自己的取利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可惜的是,这些选民仍然带有中国农民天然的本性,当问起他们是否愿意为争取自己的选举权利而做进一步斗争――向县里或市里有关部门反映时,所有的被采访者都表示不愿作“出头鸟”,同时也表达了他们对政府的不信任。更为可惜的是这些选民忿忿不平地说虽然多数选民没有投票,但是那些他们不认同的候选人最终还是“顺利当选”。
  表5

 

  之前已经陈述过了,投票率只是很肤浅地反映出选民的选举民主意识,应该从选民的内心得到更准确的答案,然而选民的内心表达却显示选民的选举民主意识不容乐观。在这44位没有参加投票的选民中,有28人表示,他们并不为自己没有投票而感到可惜,选举对他们来说是可有可无的事情,更有甚者表示,即使再给他一次投票的机会,他也不会去投,用他们的话说就是:“老百姓能做什么呢?让当官的自己解决就可以了。”分析发现,做出上述回答的选民多为女性(占做出此类回答人数的78%)。

  有16人表示,如果条件允许的话,他们希望亲自去投票,这些人多认为,只有自己亲自选出来的村干部,才会对他有信心,同时给予信任。他们认为选举对他们来说还是很重要的,因为只有真正选出一个好的村干部,才能带领当地农民增收。这里提到了增收的问题,而这些没有投票而希望参加投票的人有一个比较相似的共同因素,那就是他们的家庭年收入在当地被调查的选民中间处于相对宽裕水平(2000元以上)。(见表6)


  表6

  在被采访的61位选民中,亲自参加投票的选民共17位,虽然他们都投票了,但是这层外表似乎并不能与他们的选举民主意识牵扯上关系。在这17位选民当中,有14人表示他们并不是主动或者出于某种目的而去投票的,按他们的话来说完全是“形势所迫”,多数人表示是村干部要求他们投票,所以他们才投,其余的人干脆表示,要不是因为选票是发放到家的,说不定他们也没有“闲情”去投票。另外还有2人表示,投票完全是凑热闹而已,不带其它目的。这些被调查者同时也表示,选举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主要的原因还是他们认为处理好自家的事情就可以了,像选举这类的事情并不是他们关心的;也有人认为当官的人的事情,老百姓还是少插手为妙。

  只有区区2人表示选举很重要,他希望通过选举选出一个能干的村委,能给当地农民带来增收的希望。(见表7)


  表7

 

  男女平等一直是在农村中宣传的一条重要理念,所谓平等,当然也设计到女性在政治上和男性的平等地位,然而就调查情况来看,至少在被调查地区,政治上的“男女平等”是十分不尽人意的。

  在被调查的7个行政村中,虽然每个村在村委会选举的时候都有女性参选,但就实际情况看来,这完全是为了“迎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面候选人中有一定比例的女性的要求---无一例外,所有当选的女性最终都坐在了妇女主任这个位置上。在丰合村,被采访的8位选民的回答更是直接:“妇女就是当妇女主任的嘛,难道还男人当不成?”在其他的村,被采访的选民基本上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当问道“如果竞选村委主任的候选人是一男一女,你会选谁?”选民们毫不犹豫地回答会选择男性,看来在能力和性别之间,性别似乎更加重要。

 

  在被采访地61位选民中,共32位选民经历了整个选举过程(包括部分没有参加投票的选民)。只有3位选民感到其选举是民主的,理由很简单:“因为我投了票。”他们认为,自己参加了投票,选举的最终结果大家也都接受了(没有人站出来反对),所以选举是民主的。另有3人拿不定主意,表示无法评价是否民主。其余的26人则十分明确地表示选举不民主,其中不少选民还表达了对选举程序的十分不满,理由都很统一,那就是候选人不是经过他们的推选产生的,这些选民都十分肯定地表示,候选人是上届村委或者和乡(镇)政府自行决定好的,是强加给他们的。他们对民主选举也有十分明确和统一的概念――召开村民大会,自己推选候选人,公开投票、记票,公开选出村干部,其他人或机构(上级政府)不要干涉。而这26人比较相似的特点是家庭年收入在当地处于中上水平,其中有将近一半人(11位)家庭年收入在3000元以上,属于相对较富裕水平。(见表8)


  表8

 

  候选人部分

  本次调查共采访了分别来自三个行政村的3位已经当选的村干部,其中2位是村委副主任,一位是妇女主任,虽然还找到了一些村干部,但他们都直言拒绝了采访,接受采访的这3位村干部在采访过程中也都处处表现得十分谨慎。在这里,我们按照采访时的提问进行逐个分析。

  ⑴你是怎样当上候选人的/你们是怎么选出候选人的?为什么会是你?(由于被采访的候选人最终都当选,下文均将其称作“当选人”)

  两位村委副主任略有所思后均回答是村民推举出来的,他们表示,作为候选人他们是先由自己所在的组的组员提名,然后再经全村选民投票确定出最终的候选人,最后由选民投票从最终产生的候选人中投票选出村干部。至于选民为什么会推举他们,梅花村的村委副主任(较年长)表示是因为自己有威望,贵塘村的副主任表示是因为自己有能力,能够为村民办好事。

  然而我们回顾一下之前选民的回答则发现这里面有很大的出入。所有经历选举的选民都表示候选人是早就定好了的,投了票的选民则更清楚地表示,他们只投过一次票,那就是最后选出村干部时的投票,不存在之前还投票选候选人;在贵塘村,还出现了十分明显的抵制选举的情况,抵制的原因就是不让他们自己提名候选人,而且那些被选民认为“没有能力的人”的名字又出现在选票上(不一定指得就是这位副主任)。

  在丰合村,那位妇女主任则比较爽快地回答,是县里地相关部门让她参加竞选,而且是冲着妇女主任这个位置来的,为此,她还在县城接受了很长地一段时间的培训。在选举的时候虽然还有一位女性候选人,但能力明显不如自己(没有参加过培训),所以也就没能当选。

  ⑵投票之前你(们)有没有做过(自我)宣传。

  “没有”,三位被采访的当选人都很干脆地回答。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一个村不大,且村里地人都互相认识(有别于“熟悉”),所以也就没有宣传的必要了。同时这三位被采访的当选人对“选前宣传”都有相似的“奇特”理解,他们认为在投票前搞宣传――特别是一个人去做自我宣传,是拉选票的行为,而拉选票在他们看来,是极其不光彩的事情,“这不是违法吗?”梅花村的村委副主任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然而一些被采访的选民却反映投票前有候选人到他家来要其投他一票(不一定是指上述三人)――这三位当选人都认为,选民通过平时的观察就可以评判候选人了,没必要再说什么,“免得误会”。

  在这个问题上,选民也和候选人表现出部分相同的观点,他们也认为大家都互相认识,没必要再去做其他宣传,要真说宣传,通知他们什么时候投票就可以了。

  ⑶你觉得你能够代表全村人的利益吗?什么是利益?

  在以前的经历中我们发现一些村干部总是喜欢说自己要代表所有人的利益,于是这次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

  两位村委副主任都很自豪地表示,能代表全村所有人的利益;而那位妇女主任则显得谦逊一些,说其能代表全村妇女的利益,这大概就是“在其位,谋其政”吧。而所谓“利益”三位当选人均认为是对全村人都有利的东西,具体说来就是为全村百姓办好事、做实事。他们认为代表全村人的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这点都做不到,选民也不会选自己。

  然而,就在梅花村,不少被采访地选民就十分谨慎地向我们表达了他们对村委一些举措的不满,集中表现在扶贫款的使用上。这些选民说,省里的扶贫部门曾几次向村里发放了巨额的扶贫款,村委拿这些扶贫款给自己修了一栋办公楼、修了一条进村公路、给村民发了一些肥料和大米,其余的钱就不知去向了。我们无法得知这几项工程是否花光了那些扶贫款,也不知道村民是否真正知道扶贫款花在何处,但是很明显地可以看出,村民对村委是抱着极其不信任的态度。如果说村干部选民的信任都得不到,那还说什么能代表所有人的利益呢?在贵塘村,选民们抵制选举的做法更是说明了这一点。

  ⑷你认为你们的选举民主吗?

  “民主”,被采访的三位当选人都十分肯定得回答。理由很简单,“因为是投票选出来的。”然而当追问到何为民主时,他们却表示“无可奉告”,大概在他们看来,民主也就是投一投票罢了吧。

  ⑸村委的职位是怎样分配的?

  “按得票数多少决定”,这似乎是民主选举中雷打不动的规律,三位当选人也认为这显示了公平。然而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职位分配方式公平,但合理吗?按照得票高低分配职位,给人的印象就是,得票最高的候选人一定就是最能干、最适合坐在最高位置上的人。对此,选民予以默认,候选人也予以默认。虽然我们没有得到证实,但是不能排除这样的情况:某位候选人可能适合当村干部,但并不一定适合按照得票高低分配出来的那个位置。虽然这些村干部没再直接回答其他问题,但是可以看得出,这些村干部在作为候选人的时候,并没有明确的竞选目标,他们都只是等着“被”选民选,而没有想过怎样“让”选民选。这正如他们对第(2)问题的回答,既然“拉选票”被认为是不光彩的行为,那么“直接要权”更是不可接受的,候选人不能接受,选民自然也不能接受。

 

 

  四、选民及候选人(当选人)的选举民主意识状况分析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主选举对农村选民来说仍然是一种比较陌生的事务,虽然部分年长的选民在“公社运动”时期曾经经历过通过召开社员大会集体推选村干部,但是他们不能将其和民主选举有效地区分开来。总体看来,首先选民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投票权利的重要性,在选民当中普遍存在着对干部的不信任,他们认为,既然人选都已经确定好了,自己手中的选票也不过是摆设罢了,于是从一开始,他们就对“民主选举”不抱希望,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于是手中的选票在他们看来也就是无足轻重的;虽然有些选民意识到选举的重要性,但他们也没有意识到自己选票的重要性,比如贵塘村出现的大批选民抵制选举的现象,他们意识到了要采取措施来反抗现实的不公,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方式不妥当,因为它既没能捍卫选民的权利,又没能改变不公的现实。

  其次,选民在选举过程中没有明确的目标,这一点在投了票的选民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这些选民仅仅认为,投票无非就是选出干部,于是选干部几乎成了选举的唯一目的,选民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还可以通过选举来表达自己的看法,甚至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再次,选民没能重视自身利益。在选举中,选民还是在期待这样一位候选人出现,此人品德既好,能力又强,在所有事情上都能够代表全体选民的心声,并为所有的人谋求共同的福利。我们承认确实有这样的人,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实的无奈,因此在选举的时候选民应该回归理性,然而选民却暂时很难做到这一点:我们问选民希望选出怎样的村干部,用他们十分具体的回答就是“能够带领全村致富的干部”,农民求富,并且希望通过一个领导集体引导其谋取共同富裕的确很好,但可惜的是除了这个他们都“别无所求”了,没有一位选民直接或间接表示希望能够体现或实现自己的利益或目标,也许是长期以来的集体主义思想不允许选民表达自己的“私利”,但往往在现实中,矛盾就出自“私利”的冲突,例如在梅花乡,修村委办公楼和进村公路的先后顺序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百姓在争论,村干部也在争论,但是选民就没有意识到通过选举选出持某种观点的候选人来决定事情的先后。(当然,他们也可以通过村民大会来决定此事,然而他们也没有这么做,最后还是村干部自己决定)。

  最后,就是部分选民持有置身事外的观点,这主要表现在外出打工或在外做生意的选民身上。他们认为自己现在不在家居住了,所以不论选出什么样的村干部,对自己都没有效用,于是选干部就让留守在家的人去做吧。这似乎是真正私利的表现了,他们考虑到了自己的利益,但是却没有考虑到自己的一票是否能给留守在家的人带来利益。虽然少数在外打工的选民也表示过希望参加投票,但是没有人想到过选票还可以代投,这种对选举缺乏认识的表现不能不说惋惜。

 

  从这3位村干部的回答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农村地区的候选人,普遍而言,民主意识也不高。从他们对问题(1)的回答来看,大部分候选人(3人中的2人)都是在“当选”后,都在尽力隐瞒当初他们选举时的问题。可以想象,尽管他们都知道自己的当选,并不是名正言顺的,然而他们对于选举法都略有所闻,可惜他们的做法,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维护选举的正常进行。从他们对问题二的回答来看,尽管在比较贫穷落后的村子中,要让候选人做到主动宣传是有困难的,然而,候选人在争取选票的时候,更多的是倾向于拉拢熟人、亲人,而非让全村人了解自己。到了第三个问题,候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继续歪曲事实。退一步来说,就算他们与村中所发生的贪污腐败没有关系,然而不去下面体察民情,不去阻止事件的恶化,这难道不是践踏了村民的利益么?所以在代表全村人利益这一意识上,候选人的觉悟是比较低的。最后,候选人和大部分的选举人一样,对民主的观念,仍然只是停留在“选”这个字,并没有认真思索其中的过程,其背后的责任。

  在我们看来,候选人在选举的过程中,并没有真正理解民主的意思,而且他们参加选举,多出于对权力的追逐,而非实际上为村民牟取福利。在采访的过程中,他们的言语或多或少都充满了欺诈性,这也绝对不是民主所要求的。然而我们应当看到,经过培训的候选人,在民主意识方面,普遍做得比没有接受培训的人来得好,这也从反面论证了,候选人的民主意识确实是比较低的。还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那就是在问题(2)中,候选人是知道“拉票”一事,却对其理解有误,很难断定:候选人是真的缺乏法律指导,还是因为民主意识低而不想进行宣传而编造的谎言。

 

 

  五、我们的建议

  由于湘渝边境农村地区在民主选举中存在的上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落实法律法规,健全农村法治

  民主制度要想健全发展,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与之配合。没有法律保障的民主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而民主意识与民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在民主制度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空谈民主意识也是没有意义的。通过我们的采访,可以发现该地区大部分候选人都存在违规操作,候选人当选后名不副实的情况。这样的事实当然会令选民不满,甚至发生罢选,消极对待选举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发现,农民只是将选举当作一种义务,而并不是一种权利。因为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他们的怨气得不到有效的申诉。对于他们来说,选举不过是他们一定要完成的政治斗争中的一部分。而只有当农村地区的法律制度得以建全,农村地区的法律法规得以实施,他们的权益才会收到保障,这样他们才越来越了解到,选举是他们的权利,这样农民的选举民主意识才会有所提高。

  2、提供相关咨询

  我们认为,落实法律法规,健全法律制度的主体是政府与权力部门。实际上,落实法律法规最重要的一点是提供法律咨询。在这里我们认为,法律的建设是长久的,但是法律咨询的作用却是立竿见影的。从以上针对候选人的问题(3)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地区候选人是知道“拉票”这一词语的,但是他似乎不能准确界定“拉票”与“宣传”。这个时候我们更加应该提供适当的法律咨询,让他们真正了解法律,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相信农民在这样的活动中,其自身的民主意识也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3、增加农民收入

  我们的调查问卷中还包括了对农民收入的调查,结果发现,在民主意识上,收入高的农民普遍比收入低的农民高。这是因为,收入高的农民相对有更多空闲的精力去从事政治活动,他们除了考虑自己的利益外,也会比较主动地考虑到更广泛人群的利益。除此之外,收入高的农民在其生产活动中与外界有更广泛的接触,更容易接受到新的思想。所以,提高农民收入,也是提高农村地区选民选举民主意识的一个有效措施。

  4、提高农民受教育程度

  教育使人脱离愚昧,民主制度虽然对穷人、富人是一视同仁,但是根植于文明世界的民主制度,确实需要民主的参与者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从调查的结果看,低学历的农村选民往往对政治事件漠不关心、认识不够或缺乏主见,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选举民主意识的提高。同时采访中我们发现,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民,其对民主的理解就越深刻。因此,提高农民受教育程度也是提高农村选民选举民主意识的一种有效方法。

  5、适度的等待

  回顾过去,我们可以发现农村实行普选,不过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2000年和2002才分别在湖南省和重庆市生效。中国农村长期以来所受到计划经济下的思想僵化,并不是一时半会就可以解决的。虽然在这次调研调查中,我们对农村选举民主意识的表现感到失望,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民主在农村地区不过是个时髦的词语,农民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去接受,消化这一词语。所以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不应该对农村地区的民主现状感到绝望,而是应该看到希望,毕竟民主的起步,不过是最近几年的事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