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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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05]3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目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组发[2005]1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建功立业,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怀柔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区人事局负责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以下简称“‘村官’助理”)的宏观管理及档案管理、工资拨付等具体工作;镇乡党委及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村官”助理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各镇乡及接收毕业生的行政村要为“村官”助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学习和劳动保护条件,切实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村官”助理原则上应吃住在相应的行政村里,个别村不具备食宿条件、且距镇乡机关较近的,可安排在镇乡机关食宿。   第四条  各镇乡政府与“村官”助理及时签订《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京郊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劳动合同书》,并严格按照该劳动合同书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各镇乡及行政村保证“村官”助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镇乡与行政村,行政村与“村官”助理签订层级《安全责任书》,责任书的具体条款可参照《怀柔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第六条  “村官”助理在农村工作期间实行“岗位责任制”。镇乡党委根据“村官”助理所在村的实际情况,将其各项工作细化量化,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与“村官”助理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村官”助理的考核工作由区人事局、镇乡党委和行政村共同负责。在区人事局的指导下,年度考核由镇乡党委负责;日常考核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负责;考核结果作为三年合同期满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镇乡建立“村官”助理《业绩档案》,记载聘用期间的所有工作表现和工作奖惩等情况,及时上报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作为对“村官”助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各镇乡建立“村官”助理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村官”助理座谈会,适时组织研讨、交流、考察和联谊等活动,加强与他们的联系与沟通。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村官”助理为镇乡域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条 “村官”助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区委、区政府廉政、勤政建设的规定和所在镇乡、行政村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勤制度,遵守《怀柔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各镇乡党委要依照本《办法》结合本镇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管理实施细则”,并提交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