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新政:事业单位招新人 毕业生应占三成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 作者:伊人安在
  

       石家庄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措施导读】

  ●今年开始招募毕业生实施市级“三支一扶”计划。

  ●每年选派80名左右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城市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工作。

  ●今年开始,事业单位招录新人员,原则上30%的名额用于高校毕业生;同时

  拿出不少于二分之一的职位用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

  ●取消进市“门槛”,“先落户,后就业”。

  ●2009年企业在新增岗位中聘用高校毕业生,可获得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

  就业补助。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可申请不超过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市政府建立500万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基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每年全市征集的新兵中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10%,可享受补偿学费等优惠政策。

  ●对未就业特困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服务。

  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了具体要求,这也是我市近年来出台的较为全面的一个毕业生就业指导文件。意见从现在起正式实行,三年内有效。


  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

  石家庄市规定,今后每年计划选派3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本科约占80%,专科约占20%)到村任职3年,选拔对象为包括应届毕业生在内的近3年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从2009年开始,落实省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和“河北省地方特设岗位计划”每年500余名(小学约占40%,初中约占60%)。“特岗计划”教师的选拔对象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可招聘部分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招聘办法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特岗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省有关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规定,在落实好省下达给我市每年100名左右“三支一扶”志愿者计划的同时,石家庄市将从2009年开始启动市级“三支一扶”计划,连续2年每年在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募100名左右志愿者,安排到山区县和经济不发达县的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工作,服务期为两年。全市还将计划每年选派80名左右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工作。选拔对象为全日制普通类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要求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大学或研究生学习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

  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补充工作

  从2009年开始,石家庄市事业单位招录新人员,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和特殊人才外,都将有计划地实施公开招聘,原则上30%的名额用于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特殊行业另行规定)。

  石家庄市还将加强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统筹使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编制余缺及时调整和合理使用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平衡配置教师资源。建立教师队伍补充机制,每年暑假前根据当年教师自然减员和新学年教师需求情况及时为中小学补充合格教师。严禁“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人员。公办学校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所空编制须有计划地通过公开招考、选聘等方式进行补员。石家庄市将抓紧制定乡镇、社区卫生医疗单位人员编制标准,核定人员编制,出现空编的单位,要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予以补充。

  对毕业生取消进市“门槛”

  石家庄市将继续坚持“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来石家庄市工作,进一步发挥高校毕业生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凡有意来我市(含各县(市)区)就业创业的普通类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受学历、专业和生源地的限制。在2年择业期内的,可与就业单位签约,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毕业未满3年的,可委托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代理机构将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先落户,后就业”。

  鼓励骨干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

  2009年企业在新增岗位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经费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倡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规定在2009年度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对于落户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提前介入,动态跟踪,实施“上门服务”。了解其人才需求,促进项目与人才对接,所需人员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聘。其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户口、档案管理、工龄计算等,按国办发[200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多的高科技企业,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石家庄市规定,高校毕业生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参加工作年限。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企业接收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企业聘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招用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等级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并按现行政策予以贴息。

  多项优惠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石家庄市规定,市级“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享受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同等待遇。即: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每人每月)研究生11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900元;办理社会保险。除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外,其余所需费用均由市财政列支。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录时,视具体情况拿出一定数额的职位定向招录,或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成绩10分(适用于参加国家、省项目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经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专门项目”的,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时,应优先选用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选调生。有关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工龄计算等,按照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执行。参加“专门项目”的志愿者自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3年内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

  凡到农村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到石家庄市4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还可提高一至二档职务工资。户籍关系按本人意愿,可迁移到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也可迁移到工作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拿出不少于二分之一的职位招录(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其中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时,坚持凡进必考。凡在基层工作或就业满2年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在基层单位工作,参加志愿服务基层计划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引导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根据年度征兵任务,每年全市征集的新兵中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10%,并视情况逐年增加。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时,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策及优先审批定兵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相应的优待安置政策。入伍后户口应及时注销。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在升学考学方面可享受优惠政策: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成绩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户口可按应届毕业生随时落入石家庄市。

  倡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市政府建立500万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基金”。资金来源采取由本级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投入和向社会募捐等多种方式筹集。主要用于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的资助、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创业园的建设、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及引进优秀毕业生奖励等。在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基金筹集到位运行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纳入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统一管理。

  石家庄市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自主创业证》。在石家庄市办理小额贷款、工商登记和税收业务时,凭此证可享受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费用;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合伙经营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5万元,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到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经费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政策给予贴息。

  市将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支持孵化创业。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园”,主要支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研发项目或文化创意类项目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园,并提供相关扶持政策。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增强创业的能力。补贴政策和标准比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执行。

  凡是石家庄市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工龄认定方法按照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掌握。

  实施“特困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

  凡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石家庄市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的,为特困毕业生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建立石家庄市特困生数据库,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各级公益岗位优先安置特困生(安置人数一般不低于特困生总数的90%)。市县两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三支一扶”、“毕业生见习”等项目要优先录用特困毕业生。对未就业特困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服务,实行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困难家庭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半年内未实现就业的,从第二年1月份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开辟“绿色通道”吸纳优秀人才

  从2009年开始,重点引进一批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和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大学的硕士研究生。事业单位引进上述毕业生时,只要专业对口,岗位需要,将不受编制限制,放宽进人计划,实行“先进后出”。引进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得低于单位内同等条件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单位性质决定的开支渠道负担。中小学校也可将其他院校硕士研究生、教育部直属的6所师范类院校优秀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列入人才引进范围。企业(含非公有制单位)引进上述毕业生时,由企业根据岗位需求、专业对口、合法用工的原则,自主用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获得引进人才奖励。引进一名博士(含博士后)奖励5000元,引进一名硕士奖励3000元,经费由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基金”列支。来石自主创业的研究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其标准为:博士、博士后最高10000元,硕士最高5000元。经费由“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基金”列支。同时,符合条件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