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新代表:农村房屋也应取得房产证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佚名
 本报特派记者高利锋

  “房屋产权证作为一种凭证,对房屋所有人来说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然而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城市房屋可以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农村房屋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全国人大代表、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志新代表昨日建议,农村房屋也应取得“房产证”

  ■农村房屋没房产证引发三大难题

  刘志新代表说,目前,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由于农村房屋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仅影响了农村房屋财产权的实现,还引发了三大难题。首先,由农村房产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拆迁纠纷因没有房产证,缺乏法律依据,很难处理。同时,房屋作为农民的最大固定资产,由于没有独立产权,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融资,“死”资产不能变成“活”资本。第三,由于村民住宅没有独立产权,不允许村民住宅流转,形成空心村,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给农村房屋“房产证”不同于小产权房

  “这一制度缺陷,既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给农村房屋产权发证已迫在眉睫。”刘志新代表同时强调,这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

  刘志新代表介绍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按照这一精神,要保障和实现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必须打破现有政策和法律对农民宅基地和住房进行流转的限制和制约,明确村民房屋享有独立产权,允许村民宅基地的使有权和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流转。

  刘志新代表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参照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结合农村实际,将宅基地的使用权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分开,建立农村住宅产权登记制度,明确农村住宅的独立产权主体,赋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房屋产权政策,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一项制度保障。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2009年两会”特别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