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青海省选派大学生村官通知

来源:青海新闻网 作者:青海组织…

    各州市地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8〕18号)和《青海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的实施意见》(青人人才字〔2006〕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8年度全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数量和名额分配

  2008年全省计划选派50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其中,由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统一选派395名,另将今年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调的105名优秀大学生先派到农村任职服务。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西宁市75名,海东地区90名,海西州60名,海南州45名,海北州45名,黄南州40名,玉树州20名,果洛州20名。

  二、选派对象、条件和任职

  选派对象为30岁以下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和我省生源在外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回青人员,重点选派应届和毕业1—2年的大学生、研究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大学生也可选聘。

  选派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二)有较强的敬业和奉献精神,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自愿到农牧区基层工作;

  (四)身体健康。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

  三、选派程序

  (一)宣传动员。7月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青海日报、青海电视台、青海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选聘公告,公布选派计划、选派地区和岗位等相关信息。各州、地、市也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布本地区的选聘数量、报名条件、考试时间和地点、服务地区等信息,确保毕业生及时了解选派的相关情况。

  (二)组织选聘。7月15日—8月20日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选聘等工作。

  1、报名和资格审查(7月15日——7月20日)。各州地市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本地区应往届高校毕业生报名。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到生源地报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确定报考去向。符合报名条件高校毕业生须填写《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人员登记表》可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也可从青海省人事厅网(WWW.qhrs.gov.cn)下载。资格审查在组织报名中同时进行,由各州地市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对登记表中个人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后,填写推荐意见。

  2、笔试和面试(7月26日——7月31日)。笔试和面试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笔试采取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统一命题,各州地市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派人监督巡视的方式进行。

  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笔试时间为7月26日。准考证由各州地市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制作并发放,准考证应注明考试时间、地点、考场安排。笔试阅卷、考试成绩公布和面试工作均由各州地市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

  3、体检(8月1日——8月5日)。各州地市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考试情况,按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按《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健康状况要求》(附件二)统一组织。如有体检不合格人员,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4、上报审批(8月6日——8月20日)。各州地市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考试结果和体检情况确定选派人员,并将选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人员登记表》和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三,含电子版),报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培训上岗(8月31日前)。由各州、地、市统一组织选派人员进行3—5天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支持和引导农牧民致富、农牧业发展、农牧区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上岗前必备的相关知识。

  (四)统一派遣(9月8日前)。培训工作结束后,由州地市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选派人员到服务县(区)报到。县(区)及时与选派人员签订《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协议书》。9月8日前,选派人员全部到岗。

  四、管理和服务

  (一)选派人员户口可由省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所在县的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二)县(区)要及时与选派人员签订《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三)选派到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6个月(含在服务期3年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留任继续服务;不合格的及时解除协议。凡解除协议的,县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在其《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协议书》中注明并终止协议,及时收回《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证》。

  (四)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到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的食宿及日常生活安排,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与日常管理,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县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管理办公室。

  (五)县(区)负责对选派高校毕业生的考核与管理工作。每年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对选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不称职的,解除服务协议。

  《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协议书》和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六)选派到村任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村服务期间,乡镇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借调使用。

  五、待遇和保障措施

  (一)有关待遇。到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有关费用,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

  1、2008年选派到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70%,服务县财政承担30%;一次性安置费500元,从中央下达经费中列支。一次性体检费每人10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列支。培训费按实际开支,由州地市财政承担。管理费每人每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均由服务县财政承担。

  2、调整2006、2007年选派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费标准,具体为: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即2006年选派的人员从740元增加到900元,2007年选派的从670元增加到83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70%,服务县财政承担30%。

  3、调整到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的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跨地区服务的按每人每月30元发放,在本地区服务的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服务县承担。

  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各项费用足额到位,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二)保障措施

  1、采取有效措施,畅通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渠道。今年已拿出65个“优大生”名额面向到基层服务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进行招考。从明年起,将进一步提高招考比例。

  2、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或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凭《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证》,经人事部门认定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报考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的,经教育部门认定后,初试总成绩中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省直部门和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以及州地市乡镇机关公开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不少于1/3的职位,从到村任职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或招聘。

  六、组织实施

  各级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管理办公室要按照《青海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职责分工和年度工作安排,认真做好选派工作。各级组织、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考试选聘、管理服务以及经费落实等工作,确保选派工作的顺利实施。

  选派工作结束后,各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要将选派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

 

  附件:

  1、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人员登记表;

  2、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人员健康状况要求;

  3、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人员花名册。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2008年7月9日

http://www.qhnews.com/newscenter/system/2008/07/21/002563133.shtml